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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汽機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民眾闖紅燈急煞 縱未保持 3 公尺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列印本頁]

作者: 蔡仲子    時間: 3 天前     標題: 汽機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民眾闖紅燈急煞 縱未保持 3 公尺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汽機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民眾闖紅燈急煞 縱未保持 3 公尺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交通部於日前表示,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面臨行人違規闖紅燈情形,如駕駛人因突發情況已採取緊急煞車措施,縱與行人未保持三公尺距離,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出於不得已的行為,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交通部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而現行取締標準為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

如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面臨行人違規闖紅燈情形,依交通部114年8月11日交運字第1140020442號函表示,如駕駛人因突發情況已採取緊急煞車措施,縱與行人未保持三公尺距離,認似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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