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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建立全國一致的行政區域調整程序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5 天前     標題: 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建立全國一致的行政區域調整程序

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建立全國一致的行政區域調整程序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建立全國一致的行政區域調整程序,讓地方政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有法可循,進一步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內政部表示,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條在行政區劃事項只規範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類型,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合併或調整,均缺乏具體程序規範。行政區劃程序法並不涉及各層級行政區域的實質調整,只規範行政區域調整的相關程序,包括行政區劃計畫的提出、審議、核定、發布、實施等各階段步驟及應辦事項。

內政部指出,現行地方制度法第7條規定,行政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尚無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的相關法律。行政區劃程序法規定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等兩種方式進行提案,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計畫,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落實民眾參與,行政區劃程序法除規定民眾可透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意調查等方式表達意見外,另外賦予民眾向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的權利,透過廣納民眾及各界意見,將使行政區域調整事宜更加周延妥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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