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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 國稅局: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昨天 01:11     標題: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 國稅局: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 國稅局: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7)日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公司在幾年前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的受控交易,但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屬於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達數十億元,國稅局依查核準則第7條第2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數百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國稅局提醒,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也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的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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