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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上市櫃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金管會修正準則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2025-12-13 01:24:28     標題: 上市櫃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金管會修正準則

上市櫃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金管會修正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之1及第23條條文」,修正上市櫃公司年報規定,要求公司申報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增加企業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提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的品質。

金管會指出,為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接軌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時程,並提升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的品質,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利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同時參考財務報告及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進行投融資決策,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明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日申報,並上傳至該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但考量公司實務上恐未及於時限內編製完整年報,因此允許公司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嗣再依期限申報完整年報內容。以第一階段接軌永續揭露準則的公司(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的上市上櫃公司)為例,該等公司一百十五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為一百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若公司於一百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申報一百十五年度財務報告,亦應於同日申報一百十五年度的年報,但若公司未及於該日編製完整年報,可於該日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嗣再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或十四日前申報完整年報。

此外,考量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始分階段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年報的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為利企業了解相關編製原則及與現行永續報告書的差異,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之1於各款明定永續揭露準則的重要規定及主管機關另定的規範內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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