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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企業可選擇適合掛牌條件無須符合獲利能力等條件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昨天 01:04     標題: 企業可選擇適合掛牌條件無須符合獲利能力等條件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

企業可選擇適合掛牌條件無須符合獲利能力等條件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第4條及第5條條文」,就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審查標準,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的條件,以利企業可依其營運規模選擇適合的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

金管會指出,考量現行上市櫃股票掛牌條件多元化,企業可依其營運規模選擇適合的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尚無須符合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等條件,並基於上市及上櫃規範的衡平性,調整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審查標準與上市規範一致,新修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第2項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的條件。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上市股票申請轉為上櫃股票後,基於其融資融券交易資格的延續性,及與上市規範的衡平性,比照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上櫃股票轉上市的審查標準,新修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第6項及第7項明定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或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應符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無股權過度集中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溯及適用修正施行前已轉上櫃但因未滿六個月而無法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此外,依現行實務作業,本標準授權擬訂的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是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新修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第4條及第5條配合酌修文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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