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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仍須相關文件證明供飼料使用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昨天 00:31     標題: 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仍須相關文件證明供飼料使用

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仍須相關文件證明供飼料使用

財政部於日前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但免徵營業稅的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近期就有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財政部指出,飼料及未經加工的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而所稱飼料,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的食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的飼料,依財政部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9680號令規定,符合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者、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銷售符合規定範圍的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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