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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經濟部及財政部修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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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前天 22:34
標題:
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經濟部及財政部修正辦法
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經濟部及財政部修正辦法
經濟部及財政部(11/28)日會銜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並修正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2條修正智慧機械所需具備智慧技術元素項目,為使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樣態臻於明確,將相關技術內涵另於同辦法第5條所定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規範之。又為使節能減碳樣態臻於明確,以公用節能及製程改善兩大構面為準,同辦法第6條明定節能減碳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
本次除保留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也新增了AI及節能減碳項目,針對這些新項目,明確訂定設備或服務必須具備的技術元素或功能範圍,如具AI算力的推論伺服器、AI邊緣運算設備、IE4以上的高效能電動機、一級效率等級之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等。同時,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為普遍的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為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此外,為明確規範新舊法的適用期間,讓企業得以遵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8條明定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訂購,才能適用新法規定的投資項目及金額上限。另增訂業者應於訂購日次日起兩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開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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