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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放寬人工生殖技術施用對象 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列印本頁]

作者: 大頭寶珠    時間: 2026-1-27 00:21:24     標題: 放寬人工生殖技術施用對象 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放寬人工生殖技術施用對象 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

行政院(12/11)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之女性當事人及未婚女性,納為適用對象。另鑒於人工生殖技術將創設生命,應有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適用,定明實施人工生殖所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衛福部表示,為讓女性在安全、可監管的醫療下生育,放寬人工生殖技術使用對象,草案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3款規定,受術者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滿四十五歲婦女需先經檢查,確認無不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或生理狀況。不孕夫妻、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生殖細胞及未婚女性須具有健康卵子。同時,草案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亦放寬使用對象涵括已完成結婚登記之女同性伴侶、設籍且長居我國之未婚女性。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草案第8條、第10條規定,施術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就對象進行子女最佳利益評估,並授權訂定評估人員資格、內容與紀錄等。人工生殖機構須確認欲受術對象經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才能提供服務。草案第35條至第39條則規定,受術對象於受術後,均不得撤銷親子關係。 女同性配偶之永久結合關係若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仍具婚生子女地位。此外,草案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子女可查捐贈人身高、血型及國籍等非辨識資訊。若有特殊醫療需求可查捐贈者身分。成年後經捐贈者同意,可查更多資訊。

為提升人工生殖醫療品質與管理,草案第9條第2項、第53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機構許可之審查基準與管理規範及另訂施行細則。草案第30條至第32條強化捐贈生殖細胞使用及銷毀規範。草案第19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增加機構通報捐贈人資訊、人工生殖施術情形及性別分析等。草案第12條第1項規定,機構須事先告知捐贈人相關權益及醫療風險。草案第16條第1項規定,機構告知受術對象事項,新增剩餘生殖細胞或胚胎之處置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草案第17條第2項規定,於受術對象接受手術、侵入性治療或檢查前,應告知醫療風險等,並簽署同意書。

來源:法源法律網


作者: maze833    時間: 2026-1-27 12:16:53

不知之後會變成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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