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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汽車臨停他人民宅前擋屋主通行 犯強制罪處拘役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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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6-2-28 01:04:00
標題:
汽車臨停他人民宅前擋屋主通行 犯強制罪處拘役 30 日
汽車臨停他人民宅前擋屋主通行 犯強制罪處拘役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汽車臨停擋私人車庫且車主拒絕移車的案件作出判決,認為婦人拒絕移車的消極不作為屬間接施加強暴行為,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判處拘役三十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院表示,婦人將汽車停放在他人民宅車庫前,在車上留下電話後就離去,晚些時候屋主要外出辦事並接送小孩放學時發現車子開不出去,隨即打電話給車主要求移車,車主雖有到場但卻拒絕移車,在警方趕到現場後仍然拒絕移車,直到最後才交由丈夫將車駛離。
法院指出,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此外,同規則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法院進一步指出,婦人將汽車停放在他人私人車庫前,已妨害其通行,經屋主以電話聯繫要求移車,且婦人知悉其將汽車停在該處,已有妨害他人通行權利,依刑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本有防止上述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拒不移車,致發生屋主無法正常通行的結果,婦人拒不移車的不作為,達成以強暴方式妨害屋主行使通行權利的主觀犯意,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判處婦人拘役三十日,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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