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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股東投資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列印本頁]

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6-3-17 01:19:39     標題: 個人股東投資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個人股東投資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無須計算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2/3)日表示,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的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如符合特定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的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且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並無改變者,如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的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若遷冊前、後該子公司的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我國母公司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或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財政部指出,我國母公司與該境外子公司間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其有藉法律形式或其他不當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的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按查得事實依相關稅法課稅。

此外,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的規定,亦適用於個人股東,我國個人股東投資的境外公司遷冊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符合規定要件者,得參照該令釋,無須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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