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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可辦理臨床實作訓練 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 [列印本頁]

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6-4-9 01:06:21     標題: 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可辦理臨床實作訓練 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

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可辦理臨床實作訓練 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2/25)日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配合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實務運作現況,增訂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規定。

衛福部說明,本次修正係考量近年持外國醫學或牙醫學歷回國參加考試之人數攀升,鑑於各國醫學教育學制之差異,基於醫療業務攸關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並配合醫師法第4條之1的修正,配合現行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辦理情形,醫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項增訂可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規定。

衛福部指出,參照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同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刪除「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的文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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