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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司編製股東會年報 應於規定時間內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7 天前     標題: 公司編製股東會年報 應於規定時間內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編製股東會年報 應於規定時間內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3/10)日提醒公司今年(一百一十五)編製股東會年報應注意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規定,要求全體上市、上櫃公司自今年起,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的電子檔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金管會表示,為利股東瞭解公司過去一年營運狀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及作為其是否出席股東會的參考,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將年報資料分送股東,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十四日前將年報的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同項第2款規定,興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的電子檔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同項第3款規定未上市、上櫃及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兩日前將年報的電子檔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金管會指出,公司編製股東會年報常見缺失主要包含董事會任一性別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未依規定具體揭露其原因與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的採行措施;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的酬金;未依同準則第18條規定揭露其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及資通安全風險影響暨因應措施等相關資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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