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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觀念~~你一定要知喔!! [列印本頁]

作者: 冷月吟荷    時間: 2008-10-3 21:02:28     標題: 法律觀念~~你一定要知喔!!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
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 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 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 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 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
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
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
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 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 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
而且與親 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
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 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 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 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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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也是有益的~遇到事情才會臨危不亂唷
像是最基本的簽名等等~這在生活中常常會發生~多了解~才會避免發生狀況
作者: FORZDEATH    時間: 2008-10-3 21:16:06     標題: 多謝提供

提供這麼多的知識.非常感謝你
讓我懂了不少
作者: 朴敏英    時間: 2008-10-3 22:12:28

感謝版主分享這麼多的法律常識
正確來說應該是一般人的觀念
至於以下這一則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
而且與親 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其實現在的小孩可以從母姓,只要另一半同意即可
不用在如此大費周章找人收養,到時會得不償失
作者: hly    時間: 2008-10-4 12:01:43

感謝提供這ㄇ多ㄉ正確法律常識.我們ㄉ教育體系太欠缺這方面ㄉ教導ㄌ.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08-10-4 15:37:01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
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雖然非告訴乃論的罪(公訴罪)等,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會依法處理,但是假如有讓被害人得到應得的賠償,且要判決前讓法官得知(和解書),大部份都會比較輕判或緩刑喔!


作者: qsc96    時間: 2008-10-4 22:55:26

太棒了 感謝大大提供三十一條法則
讓有些觀念不太正確得以釐清~
作者: 忠愛一生    時間: 2008-10-5 16:26:11

~感謝冷月版主! ~
提供這麼多日常生活必備(必背)的法律常識~~
我個人認為:第一則的法律條規,比較不合常理!
理由是:《親簽》有效,《蓋章》是有爭議的,任何人到開鎖印章店,都可以刻印想要的印章,
也就是說:印章,任何人是可以《偽造》的!更何況非本人親蓋章。
當然,簽名也是可以被偽仿,但和蓋章來說,簽名是較難模仿,易識破!
之前,有一份文件交給一家貿易公司老闆要簽章確認,公司規定要簽名和蓋章...
這老闆長年居住在美國(已移民),偶爾回台灣,處理公司的事。
老闆苦笑:『台灣人真奇怪!沒事發明什麼印章?!在歐美各國(含香港),所有文件都是簽名,哪有什麼蓋章
?要蓋也要蓋手印吧 ?!』
的確~全世界每個人的指紋都不一樣(無法偽造)!因此,我認為,蓋手印比蓋章更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小弟我個人淺見,提供參考分享~~~
作者: pubbly    時間: 2008-10-6 05:34:05

謝謝大大分享這些知識給我們知道,
讓我們有一些基本的觀念,減少被騙的機會.
作者: joha168    時間: 2008-10-10 04:58:41

真的是很有用的說
我有轉寄給的朋友 和家人
真的是非常感謝
讓我門了解很多正確觀念
作者: winmaster    時間: 2008-10-10 16:58:14

謝謝啦
懂的愈多保障愈多
作者: JASONL    時間: 2008-10-10 17:21:27

這些法律常識的確很受用,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碰到的問題,

現在先學起來放在腦袋裡,免得到時自己觸犯法律而不自知,現在可

沒有不知者無罪這種規定了。
作者: 天使過客    時間: 2008-10-11 02:15:34

1 2 3 4 8 20 21 22的案例在快樂有GO正都有演過阿!!
所以~懂一些基本常識也是保障我們的生活阿!!
作者: f244968    時間: 2008-10-11 16:05:56

好多好多~

感謝你提供這麼多的知識~

不錯哦
作者: airy    時間: 2008-10-11 17:35:30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作者: bhgk2000    時間: 2008-10-11 19:37:19

以前看報導,父債子還,如果父親去逝,而財產是有欠債的,那兒子要趕快拋棄繼承,否則父債就子還了,莫名奇妙的就繼承了一大筆債務,情何以堪。
作者: brooks9280    時間: 2008-10-12 16:34:19

正確法律常識.是國民必備.真的是非常感謝.使我們更加有保障.
作者: cstol7111    時間: 2008-10-12 19:34:00

原來我有這麼多錯誤的觀念喔
看到這些文章才恍然大悟....
又充實到許多基本正確觀念了..
作者: wwweee    時間: 2008-10-12 22:09:28

補充一下第四則的說明,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原則上是對的, 不過繼承人要申請"拋棄繼承"之後, 才有效用;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有繼承拋棄的問題,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拋棄繼承的表示,依法不生拋棄的效果。若有人書立類似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

對繼承人而言,因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概括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則可依法選擇辦理拋棄繼承,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

惟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作者: sposa0328    時間: 2008-10-14 13:03:45     標題: 回覆 #1 冷月吟荷 的帖子

還有沒有我可以問問題嗎?
作者: ian5343    時間: 2014-4-23 12:21:06

感謝大大的提供
作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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