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電子腳鐐鎖不住慾火 男子性侵假釋再犯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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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ligang
時間:
2008-12-24 09:02:56
標題:
電子腳鐐鎖不住慾火 男子性侵假釋再犯回籠
花蓮一名性侵假釋出獄接受電子腳鐐監控的劉姓男子,涉嫌於日前猥褻國小女童經指認後送辦,結果遭花蓮地檢署撤銷假釋,並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送回監獄服刑。
今年63歲的劉姓男子從20多歲起,就因性侵案件經常進出監所,至民國83年間涉嫌連續性侵、猥褻女童等多起案件被逮送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入監服刑,但因獄中表現良好,於今年10月間假釋出獄。
劉姓男子雖遭電子腳鐐監控且晚間又被禁足,但卻於12月20日下午利用白天的時間,從壽豐鄉志學村住處徒步約10公里,前往鄰近的月眉村部落尋找作案對象,結果發現一名8歲女童,劉姓男子以糖果誘騙女童帶到偏僻地點加以猥褻。
被害女童的母親事後察覺情形有異報警處理,吉安警分局清查可疑治安人口後,懷疑劉姓男子涉案可能性相當大,但卻難以相信帶著電子腳鐐還能作案,不過在傳喚到案經被害女童指認後無誤。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表示,劉姓男子在假釋時,檢方就已考量到再犯率可能很高的問題,除採取電子腳鐐監控外,還特別限制不得接近學校,晚間8時至隔天凌晨5時也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沒想到劉姓男子竟利用白天逃避監控犯案。
劉姓男子昨晚在警訊時坦承犯案,並供稱是因為壓抑不住習慣性衝動才會再犯案,全案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後諭知撤銷假釋,檢方並向花蓮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劉姓男子於今天再度送回牢籠服刑。
新聞來源:中央社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 ... 01123081018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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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98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另外現在還有所謂的"三振法案",就是說類似像這樣不受教的犯罪者,就會判得相當重,最重會是無期徒刑。
欲犯罪者請三思。
《 本帖最後由
黑色爵士
於 2009-3-29 22:53 編輯 》
作者:
米嬤嬤
時間:
2008-12-24 15: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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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愛大支ㄛ
時間:
2008-12-24 21:44:46
對這種人是真正不能再如人權團體所謂的人道了啦!犯錯的人能講人道,那受害的人活該倒楣嗎!要把這種人卡擦掉才對
作者:
興聯太子
時間:
2008-12-24 22:27:44
雖然俺不知道電子腳鐐是瞎咪
但是這種再犯機率高的對於假釋
就不行太輕易
不然對被害著要如何交代勒
作者:
doubleG
時間:
2008-12-25 00:18:21
人權團體太看重犯人的人權
卻忽略了被害者的人權
導是很多犯人都沒有受到他應受的逞罰
作者:
ali
時間:
2008-12-25 21:48:24
人權團體注重犯人的人權,是因為被害人不是他們的親朋好友,
若是被害人是他們的女兒,看看他們是不是也一樣那麼注重犯人的人權
。搞不好會想親手宰了兇手。
作者:
m1125921
時間:
2008-12-29 16:14:48
真是他奶奶的王八蛋,這種人不用跟他客氣,
小弟的看法,如果他是去找30歲以上的婦女,小弟或許不會如此不平,
一哥未成年的女孩,還未滿10歲,真是過份,這種人應該來個當眾鞭型,
法令應該要改拉,這是算強制性的,叫他去當兵,操死牠,一天站5班哨,一天給他睡6小時,
或是要他去做勞力,例如礦工,幫忙搬東西,因為小弟也不清楚再監獄裡面,是做什麼事。
如果刑法可以試辦很累,煎熬的作法,多少會有讓人不敢去做的想法......
作者:
82820188
時間:
2008-12-29 19:02:37
這種該死的畜生放出來有屁用阿又不能造福社會就給他直接剪掉
不然的話出來再犯或帶壞其他人不就變相破壞社會秩序嗎?
就像之前大大講的可以叫他去當兵操死他就沒 精力 去欺負小女孩了
作者:
大種馬
時間:
2008-12-31 12:10:16
這種畜牲應該在第一次就判死刑才對 不然還等他犯錯第2次又造成另一起悲劇才判嗎
作者:
杜拉拉
時間:
2009-1-1 02:18:56
雖然科技發達.但人外有人.天外有天
還是會被破解的.對於這種性侵犯.
除非他死.否則還是會再犯的.
心理的病是很難醫治的更別說輔導囉.
作者:
dogw
時間:
2009-1-31 13:58:38
把電子腳鐐鎖換成男性貞操帶可能比較好或者直接把他閹了吧
作者:
茶谷
時間:
2009-1-31 22:48:37
這一種犯人這是一種心理病除非把他心裡面的疾病醫除掉不然是沒有辦法根治的
而後再被他侵犯的人是應該的嗎?
如果被侵犯是你的女兒妻子你的心裡又是如何感想
將心比心
作者:
四下無人
時間:
2009-2-1 16: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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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aa001
時間:
2009-2-1 19:56:23
有那樣的前科多少應該會有再次做案的衝動吧
作者:
麒翼
時間:
2009-2-1 20:04:46
所謂講究人權 小弟只是認為對被害人沒有保障
性侵害或就算是殺人
有些被關個幾年在獄中表現良好就可以假釋
出來又再犯 這種法律真的是保障被害人嗎?
對我而言 我覺得性侵是種重罪 性侵兒童更是該死!!
作者:
gadf
時間:
2009-5-24 15:54:45
這種累犯不應該再讓他出來危害社會吧?
主張給他更新機會的人 想想下次受害的是你家人朋友你做何感想
作者:
aa12021
時間:
2009-5-24 16: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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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買東西
時間:
2009-7-6 21:29:12
因該要再做更強 腳暸 讓壞人 跑不出來
作者:
0936572605
時間:
2009-7-7 18:40:04
因該抓他去槍斃才對
怎會有這種人...
作者:
bruce9076
時間:
2009-7-8 18:14:42
煙掉算了!!!!
給你出來還不知足逃跑!!!
該殺!!
作者:
AJGO
時間:
2009-7-10 02:53:21
這類的事件我在上禮拜新聞還是有看到.性侵害犯有的變成已經是種習慣,看來還是不要讓他們假釋以免更多人受害
作者:
ilh0419
時間:
2009-7-15 11:59:01
連電子腳鐐都關不住
看來台灣的法律真的病了
作者:
桃園ㄚ胖
時間:
2009-7-15 21:11:25
台灣的法律就是太輕啦....專門在保護有錢人...窮人偷個雞蛋都會被抓去關...這世上真是不公平
作者:
忠孝東路
時間:
2011-9-6 20:30:57
不應該再讓他出來危害社會!!!!
作者:
f987654222
時間:
2011-9-6 22:57:46
台灣的法律真的太多漏洞
性侵犯或殺人犯還給予假釋
讓他們出來再繼續犯案嗎
有些根本連續進出好幾次
法官還是一而再地讓他們假釋
根本是無腦
作者:
fg112233
時間:
2011-9-7 00:37:33
就是不懂法官為何會讓這種人保釋出獄
作者:
saaj7479
時間:
2011-9-7 17:54:18
這種人幹嘛要放出來...
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直接判判死刑不就得了~~就不會有這麼多的被害者了!!
作者:
逗你玩
時間:
2011-9-7 19:00:06
這種人真該死
早點槍斃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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