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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婚前協議書內容 [列印本頁]

作者: 夢幻冰心    時間: 2009-3-5 01:58:32     標題: 婚前協議書內容

婚前協議書的日漸普行,讓許多人都對這個名詞一點都不陌生,但是究竟離婚協議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簡單的區分,夫妻間的部分權利義務關係方面的事務,可以由夫妻共同協議,依照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規定以及現實婚姻中常見的問題,婚前協議書可以有以下內容:

1.夫妻姓氏問題:婚後是各自保有本姓、夫冠妻姓或妻冠夫姓,可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夫妻住所:婚後是夫妻自己住,還是跟公婆或岳父母同住。許多人因為住所沒有協調好而在婚後彼此起了第一次的糾紛,常見的案例是原本雙方說好搬出自宅兩人在外居住,但是婚後先生又想搬回家與父母同住,但太太不願意,又或者說好在娘家暫住,但是婚後先生覺得不自在發生口角…這些都是常聽到的案例,可在婚前協議書裡協議完成。

3.夫妻財產制:婚後夫妻的財產制度可選擇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事先協調好可預防未來有其他的變數,這一條款大多可以保障女性的弱勢權益,以免日後離婚女性一無所有。

4.家務分工:哪些家事由先生負擔,哪些由太太負擔,但大原則是夫妻應互相協助,不傾向任何一方全數擔當。

5.家庭生活費:婚後各項生活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由誰負擔。可選擇先生負擔全部、太太負擔全部、雙方各出一半或依薪資比例及家事勞務狀況來分擔,連款項應匯入哪個戶頭都可以約定好,以免婚後一方賴帳導致另外一方生活壓力增大。

6.自由處分金:自由處分金的概念類似零用錢,目的在保障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例如太太是家庭主婦,可要求先生每月在家庭生活費外,額外提供一筆錢讓她用,她要花掉、存起來、孝敬父母、投資,都可以自由支配。

7.子女姓氏: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也可在婚前協議好。

8.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例如不得不當體罰或虐待子女、不得遺棄子女、不得利用兒女犯罪等,此一條款可以保障未來子女的成長環境。

9.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外遇、家暴等事件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他方權利,因此可以向侵害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太太有外遇,先生可要求她支付精神賠償;或者先生打太太,太太也可要求先生賠償。賠償金額雖可在婚前協議就約定好,但法院判決時有權斟酌,不一定雙方約定多少,法院就判賠多少,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我真的覺得這篇文章很好…

把醜話說在前,免得到時雙方有爭議~或一方委屈的情事發生~

根據現在民法親屬篇,新增列了很多保障雙方的條文…

有時看看小六法也是不錯的增加知識的方法~

{{{雖然字有點小…}}}{{{而且要每年買新的…條文一直在修~增列~}}}

但是對於自身的保障!~如何爭取~

不用借助他人的力量~便可為自己力爭該有的權益~何樂而不為?

在我們那個年代…戶政人員都會習慣性的問…

你們要不要冠夫姓~

好笑的是…

我們倆對看了一下…才回答她,不用…

ps:因為我們同姓~


《 本帖最後由 夢幻冰心 於 2009-3-5 02:02 編輯 》
作者: 中壢25b1    時間: 2009-3-5 13:03:30

婚前協議書,我個人認知是可笑,是可憐,是可恥的,沒心在一起往後就有變數,不幸福,是遺憾,是失敗的,協議書是現行社會病態名辭...可笑:記然婚前不性認為何簽協議書心態可議,簽了協議書男女雙方綁死死沒好處不自由讓我感到不可思議,...可憐:原因可能,支体,單親,工做不穩,家世,財力...等等因素迫使簽下協議,那就雙方歡喜就好,可恥:現今社會有些臭錢,自稱成功企業家,老板(如包二奶怕人知),不務正業小開(每日如看電視漂亮主撥,雜誌名模,爸爸我要,爸爸就買來玩玩,出價就賣協議),或是美天高跟鞋,洋裝,護膚穿著保養的常說做家事好輕鬆的千金女,把男人當傭人般使喚,男人沒尊嚴有錢就好協議..現今社會男女有很多如此想法,社會大家庭真的生病了...個人淺見請指教,男女婚姻沒共識不要勉強雙方不討好.
作者: 芙玥    時間: 2009-3-6 01:49:54

~婚姻區戀曲2009回覆高手~
婚前協議書~其實也只是先說好~
婚後該怎麼做~
所以~我覺得前8項都還好~
因為感覺只是事先說好~
有些可能會發生爭議的事情~
我們該怎麼做~
尤其是夫妻財產那一半~
沒有婚前協議的話~
就會變成法定財產制~之後的法律問題~就不詳提了~
但是~第9項基本上會具有爭議性~
容易被法院判定無效~

婚前協議只是講好有些婚姻關係中~
必須有兩人決定之事項~事先做出明確的決定~
且簽訂協議~可以拿到法院公證~增強其效力~

但是預先立定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例如:什麼條件達成就必須離婚
這個~是無效的~
作者: caesar25    時間: 2009-6-15 16:30:56

1.夫妻姓氏問題:我和老婆同姓,沒此問題~

2.夫妻住所:房子是老婆的,沒此問題。

3.夫妻財產制:老婆的錢是老婆的,我的錢還是老婆的,沒此問題。

4.家務分工:家事原則上由先生負擔,沒此問題。

5.家庭生活費:我領週薪,其他是老婆的,沒此問題。

6.自由處分金:不用討論,沒此問題。

7.子女姓氏:比照第一條。

8.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小孩不乖要處罰是共識、遺棄子女是畜牲不如、利用兒女犯罪(白痴所為),沒此問題。

9.那一條是直接休夫,有甚麼好討論的~
作者: sa9236    時間: 2009-6-15 23:10:52

所謂法律就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夫妻雙方是否在婚前簽下婚前協議書,我想這是雙方的意見旁人應該無從插手,倒是樓主的文章可以讓大家有所參考,畢竟民法逐年修改有些條文已經不適用,有些增修條文又非常的文言文,若是可以以大家都能了解的文字敘述相信對大家是有所幫助的。至於男女雙方在以結婚為前提的交往條件下,在婚前簽署協議書我想到是無可厚非,畢竟雙方除了權利的享受外別忘了還有應盡的義務喔。只要雙方都同意不傷和氣和樂而不為呢?凡事不必看的太嚴重,俗諺說”人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小倆口高興就好,不必太在乎外界的眼光。未婚的朋友倒是可以當做常識多多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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