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請不要任意的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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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061478
時間:
2009-4-6 01:21:04
標題:
請不要任意的棄養
Sample Text
今天看到一個很生氣的新聞
很多人養不起寵物把他任意的丟棄
要丟棄之前還先帶他去美容
是因為心理過意不去嗎???
愛他才養他的不是嗎??
不可以因為一時的好奇或是流行而養
請尊重生命要是他是你的小孩你也這樣的把他遺棄嗎??
各爲有養寵物或是打算養寵物的請好好的關懷牠
不要再任意的遺棄好嗎??
很多流浪動物等你去關懷牠
認養的不會比買的差
請大家三思而後行
作者:
汪承德
時間:
2009-4-6 10:01:15
養狗就像養小孩一樣~
不能任意遺棄~
若是真的要棄養~
台中市市政府有專責機構~
負責飼養領養..............
今年新聞有報導過!
作者:
無罪
時間:
2009-4-6 13:13:21
其實我看到電視報有關棄養狗狗的事,我就很氣,你想想看,從有人疼,到最後在路邊流浪,那是一件很慘忍的事,丟棄狗的那些人,他們的良心到底在哪,裡,路上車子那麼多,現在的人又沒愛心,為了吃飯,為了睡覺,又該去哪裡,哪裡才有牠們的容身之處,
作者:
dg88868
時間:
2009-4-6 13:32:40
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中已訂明飼主棄養動物要受罸,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
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
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
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
態之虞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所以棄養動物破壞生態者可處罸2~10萬元,棄養
動物但沒有破壞生態者處罸1~5萬元。
所以有發現棄養動物的行為,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讓棄養者受到應得的懲罸。
作者:
霓虹燈
時間:
2009-4-6 14:17:49
嘿咩
或許寂寞想要個伴
或是因為電影關係
或是因為朋友也有養
每次都是一次又一次的熱潮
最後受傷的
都是一隻隻可憐的動物
作者:
aaa222456
時間:
2009-4-7 14:29:51
標題:
人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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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atea
時間:
2009-4-9 00:08:06
沒錯,既然養了牠,就要陪牠一輩子,
這個道理,每個愛狗人一定都知道,
但並非每個人都這樣,
前一陣子,也撿過一隻母拉拉,
也撿過一隻約克夏,
友人也有撿過一隻剛剪完毛的雪納瑞,
只是有能力做多少就做,
能力不足時,受苦的,也是這些被棄養的小狗!!心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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