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其中較常以擇日來決定行事的項目,以婚喪禮俗、宗教儀式、建築營造為主,其它諸如,移徙、入宅、開市、安機械,亦普遍流行於民間(李亦園、莊英章1984:29)。由於擇日事項沿用古名,今人或覺陌生,因此對於其名詞的專門解釋,亦往往見於坊間擇日書籍與《農民曆》的附載內容,許多事件因而具有現代意義而繼續被接受。這些事項,可視為一個人成長過程中相隨的事件,而發生於出生、工作、結婚、死亡等生命階段,它們與個人的平安健康,或與一人或一個家族的事業興衰有關,據此性質,我們或者可以把它視為生命禮儀(rites of passage)(van Gennep 1960)的一種。
依上節所說,神聖時間其實類似於Eliade所說「夢的時間」(dream time):「在夢中,才得以進入純粹的神聖生活世界,而與神明、精靈,與祖先靈魂重新建立起直接之關係」(Eliade 1964:103)。這段引文中,「夢」字可改作「神聖世界」,而適用於擇日信仰。因此,擇日之選擇特殊時間,以趨吉神、避凶神的行為,是一種象徵作用,亦如薩滿(shaman)使用特殊技巧而觸及Eliade所謂的「世界中心」(Center of the World)。而Eliade指出,「世界中心」的象徵與太初之神話相關,其時「天與地,神與仙之交通,不但可能,而且容易,而且都在人可觸及的範圍裡」(Eliade 1964:492)。
天與地、神與人交通,在中國古史就見到記錄,事實上,是至今猶存的民間信仰。張光直以為,中國古代文明的一個重要成分,是把世界分成天、地、人、神不同層次,不同層次之間的關係不是嚴密隔絕,彼此不相往來的。他稱這是「薩滿式世界觀」(張光直1986:4-5)。
張光直所稱的「薩滿式世界觀」說明了擇日信仰者的世界觀,也指出了擇日行為的文化邏輯。他引用《國語‧楚語》記載古時民神雜糅,而後重、黎絕天地之通,使天屬神,地屬民的記載,並指出,民神交互溝通的信仰仍然延續下來。張光直舉出考古學與歷史學的研究,提出兩個文明起源的說法:一是世界式(非西方式)的,稱為「連續性的文明」,主要的代表是中國;它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從野蠻社會到文明社會,許多文化、社會成份延續下來,其中主要延續下來的內容就是人與世界的聯系、人與自然的聯系」。另一種文明是西方式的,稱為「突破性的文明」,以兩河流域為源頭的西方為代表;它是「在人與自然環境的關係上,經過技術、貿易等新因素的產生而造成一種對自然生態系統束縛的突破」(張光直1986:17-18)。
張光直指出的兩種文明所代表之思想特徵,也正是Tambiah所說的兩種思考模式,一是「參與式的」(participation),是人、群體、動物、地方與自然現象相接觸的,一種親近的、分享之密切關係;一是「因果式的」(causality),以分類、規則、實證科學的方法、數理邏輯為代表,要求對於世界事物遠離、無情感、抽象的態度(Tambia 1990:105-107)。Tambia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心智(mentality),較喜以「思考方式」(modes of thought)、「對真實的多種取向」(multiple orientations to reality),或「對真實之分類」(ordering of reality)稱之,以避免產生「天生而然」的聯想,且藉此指出知識的意義與系統是社會所建構的。這樣看來,以中國為代表的「連續性文明」的重要特徵,也是「參與式的」思考方式,而反映於擇日行為所隱含人、神之間是相互溝通的宇宙觀。
在擇日之思考方式下,擇吉固然是表達天與地、人與神是在同一世界的想法;無法擇吉而實施的變通行為,也是這一思考的反應。也就是人、神是同在一世界之認知上,如果某年月日時之神是不吉的,則人不宜行觸犯他的事,或與他相逢。例如父母、翁姑暫避新娘,離開凶煞所在之現場,則凶煞失去可以施力之對象;而選擇大寒與立春之間,眾神交班的時日修造與安葬,則是趁其職責未明之時,躲過神煞的監視與權力之實施。最有趣的是「四縱五橫」法,其儀式所畫的「四縱五橫」就像是柵欄,具有阻絕的作用,壓在「四縱五橫」上的土,加強了人、神間的阻隔,彷彿重、黎的絕天地之通,使神、人「無相侵瀆」(《國語‧楚語》)。至於「制煞」、「化煞」,仍是把神煞視作實有而因應對付。擇吉用在有良辰可擇的狀態,權變法用在無良辰可擇而又必須行事的狀態,兩者所呈現的都是是人、神相通的思想。這一作法實即把時間作為可以操作的工具,在人、神同處的世界上,以迎福躲禍。
擇日行為操弄時間的象徵意義
我國以農立國,先民觀察天地自然的變化,累積了農事經驗,制訂曆法頒行天下,由被動的靠天吃飯,轉為主動的觀象授時,使農事活動配合自然界變化。同樣的,在擇日思想中,人也是配合神的。但是正如人配合天不是聽天由命,而是利用自然的節氣,風雨日月之照臨,作最小的冒險,最有效的利用自然資源,以創造豐盛的農漁收獲,則人之配合神,也不是對其吉凶威權逆來順受,而是可以移轉、制化、趨避的。因為人神關係上,如果人是全然被動的,那麼人就不必擇日,任憑值日神煞降福降禍了。人生活於此世界,雖然在天覆地載之間,有許多災害是人所畏懼,且無力抵抗的,但「選擇」(擇吉)卻代表人的意志,為了迎福躲災,由尊敬配合而至於防衛抗爭,因而有「權變」之法,以至於「制」、「化」的種種措施。擇日術中的「造命」之說,正可以代表此一主動而又順勢的策略。造命的觀念,是承認每個人的氣數有偏弊,但可以藉起造、修方、催丁、救貧、催貴、卻病、攢葬之擇期,「補原命之偏」,「救原命之弊」,「改天命,奪天工」(青江子1988:1-3)。而另有擇日家解釋「造命」更說:「夫選擇而謂之造命,謂以後之福澤由此而基焉,則轉移之權在我,人巧可以代天工也」(陳鶴仁1985:184-185)。
因此,整個擇日之運作,包括正常之「選擇」與非常之「權變」,可以視作在一個人神相通的世界裡,人力不及神力之能作威作福之現實中,人以一種自然順勢的方式掌握個人的利益。這樣看來,擇日之實踐是實行者(agent)策略性的操弄時間,使「時間」所代表的現實對自己有利。
如果我們進一步研究擇日行動者所從事,也就是研究《通書》或《農民曆》上所記載應當在特定時日做或不做的事情,則可進一步明瞭擇日的重要價值。而我發現《通書》或《農民曆》上標示宜忌之事,部分與van Gennep的「過渡(transition)」情況相似,例如,婚姻(嫁娶、裁衣、合帳、安床)、喪葬(破土、安葬、啟攢)、建築(修造動土、豎樑上柱)等。一些具有中國意義之活動,如開光、出火(移動神位)、剃頭(初生嬰兒理髮)、求嗣、掛匾等,也可視為具有類似性質者,亦即它們屬於使一人或一家、一族從某地位過渡到另一地位的重要事件。至於「栽種」、「穿井」,也是生活情況由某一階段進入另一階段的初始事件。
van Gennep歸納「過渡」事件,並指出它們都有伴隨的特殊行為,亦即「生命禮儀」(rites of passage)。從這個觀點看,我認為時間的選擇,可視為此禮儀的一部分。據van Gennep,生命禮儀可分為三階段:隔離(separation)、過渡(transition)、結合(incorporation)。從這個架構看,生命禮儀的第一階段是隔離。van Gennep的意思是,參與生命禮儀的當事人與其它社會成員隔離。我們已藉Mauss、Hubert、Leach之言知道,對宗教與巫術而言,選擇特定的時間,有區分神聖與世俗世界的作用。合而論之,在特別日子為神聖事件舉行的儀式,所隔離的,就是世俗世界。因此我認為,擇日屬於生命禮儀的「隔離」。不過神聖世界,其實就是世俗世界,並沒有脫離人群生活的時空,只是人在從事一般事務時,多以為成敗繫於人為因素,認為這是沒有神明影響的世俗世界。相反的,在從事「過渡」事件時,懍於事件在生命階段之重要性,深恐日後禍福由此奠基,忽然覺得神如在,並能賜福降禍,方才意識到此一世界實為神聖世界,不可不謹慎從事。待「過渡」事件完成後,由於回到其它例行事務,又彷彿神明不在,而回到世俗世界。
如果擇日心理可以如此解釋,那麼擇日行為的象徵意義便非常明顯。Geertz曾引述Kenneth Burke之言:「象徵是包容各種情況的策略」(Geertz 1973:141)。那麼,擇日行為可以說是策略性的運用時間,象徵性的隔離世俗與神聖世界,而企圖整合人間活動於超自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