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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機車車禍判定 [列印本頁]

作者: homelin    時間: 2010-1-18 17:59:20     標題: 機車車禍判定

當時的情況是這樣的.甲方:我朋友 (機車). 乙方:對方(機車)

甲方行駛在機車道時.乙方從對向車道直接左轉要通到小巷子裏(甲方的右手方).

路途中行駛過甲方行駛的機車道.在乙方直接左轉過來的路上.

甲方無法及時做出安全的措施.導致甲方撞上乙方.

在發生車禍的道路上.並沒有紅綠燈與其他燈號.只有路中央的雙黃線.

乙方有酒駕.甲方超速與否無法判定.只知道甲方機車前輪輪框變形.

在乙方被酒駕罰款後.現在乙方要告甲方.

請問一下上述的狀況.雙方的對錯與交通法規的引用~!
作者: hellopa24c    時間: 2010-1-18 19:31:16

應該沒有辦法控告 ! 當線路段有無監視器或測速器 ? 如果沒有乙方不可能控告成功 !

乙方酒駕 超越雙黃線,變成逆向行使 也未讓直行車先行

在甲方無監視器或測速器情況下,沒有超速證明乙方提出告訴根本不成立

你讓他去告吧 ! 你反倒是可以反過來告他 , 酒駕使甲方精神不定要求 精神賠償 - -
作者: 無名的    時間: 2010-1-18 23:44:33

這種狀況怎麼樣乙方也告不贏甲方吧?
頂多超速被開張罰單?問題是超速知道超了多少速嗎XD?
作者: 寶耶    時間: 2010-1-18 23:47:41

乙方有喝酒酒測有超過標準值的話不用說了一定是乙方的錯甲方有任何損壞或人有受傷乙方都要陪
作者: momojustin    時間: 2010-1-19 14:57:07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_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道路交通標誌設置規則第三章第一節第149條:
雙黃實線_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乙方不得跨越雙黃線違規左轉,甲方須保持在道路限速內。

轉彎車輛須優先讓直行車輛通過。
作者: 阿斯巴辣    時間: 2012-10-13 11:54:29

這種狀況乙方告不贏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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