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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父債不用子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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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ee000
時間:
2010-3-11 01:46:05
標題:
父債不用子還
阿文的父親在他九歲那年過世,阿文完全不知道父親生前曾為朋友蔡叔叔作保,直到十五歲時,收到法院判決,才知道蔡叔叔經商失敗遠走他鄉,債權人求償無門告上法院,要阿文負起他父親擔任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但是,還是學生的阿文,哪有能力償還一千多萬元的債務,更何況阿文一家還是低收入戶。
阿文憤憤不平的拿著判決書向老師求救:「老師,那筆錢又不是我欠的,也不是我擔保的,憑什麼要我償還?這樣未來我賺的錢都要拿去還債,太沒有道理了!」老師回應:「我聽說民法已經修改,也許父親欠債,兒子可以不用還。」
為了進一步釐清,老師說:「走!我陪你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問問律師,看要怎麼處理。」阿文遲疑的說:「聽說請律師的費用很高,我家沒錢聘請律師……」老師說:「這是不收費用的。」於是老師聯絡了法律扶助基金會。
師生兩人來到了基金會,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律師看完判決書,翻閱最新的民法繼承篇,先詢問阿文:「你有沒有繼承父親的遺產?」阿文趕忙搖頭:「我爸很窮,什麼也沒留下來給我,辦喪事的錢,還是親戚幫忙出的。」律師對阿文說:「恭喜,你不用再當背債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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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阿文真的可以不用背負父債嗎?
主任檢察官: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繼承法的規定,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阿文沒有繼承父親任何遺產,那麼對於父親當保證人的債務,當然不必背負清償責任。傳統的父債子還,一再複製貧窮,讓無辜的下一代背負債務,是不公平的;為了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民法繼承篇這次修正:以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為限,才須負清償責任。
另外,
阿文家屬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而提起民事訴訟也是法律扶助的一種,所以,基金會的律師願意免費幫阿文打官司。
在基金會專職律師的協助下,阿文終於獲得「不須負擔債務責任」的判決。阿文也走出了背負債務的風暴,脫離了人生困境。
作者:
辣の姬丁
時間:
2010-3-15 11:37:10
在民法繼承當中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概括繼承
在民國98年5月20日立法院修法之前
若於死亡者親屬知悉三個月內沒有去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三個月後,將視為概括繼承
簡單的說,要是你的父親或母親很有錢,沒什麼負債的話
若辦拋棄繼承,等於一毛錢都分不到
相反的,若是負債一堆,而你又沒在時限內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
等到法院視為「概括」繼承之後,那就頭大了
所有的債務都必須由直系親屬來背負
以上的情況在修法前是無解的
就算你再怎麼不願意,還是得承擔
修法後,若於知悉三個月內沒去辦的
一律視為「限定」繼承
而限定繼承是有賺無賠啦~
若是你的父母留下幾十萬的財產,卻負債了幾千萬
在以前,一定是件很令子女頭痛的事
然而98年5月20日立法院修法
修訂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一條之三,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救了一堆無辜的繼承人
這邊順便舉個例子
某甲(父親)於民國87年,因為某A(大兒子)創業,跟銀行貸款2500萬,父親為兒子的保證人
而某甲(父親)於93年去世,只留下20萬的財產
而他有某A(大兒子)及某B、C、D、E四個女兒
94年11月,兒子生意失敗潛逃大陸
98年11月,銀行透過法院欲查封其他四個女兒的財產(此四個女兒為合法繼承人)
因為兒子逃了,死去的父親為保證人,也就是父親死亡後負債當初兒子跟銀行貸款的2500萬
以前的做法呢,真的是無解,大兒子找不到,那四個無辜的女兒必須分攤這2500萬的債務
且當中有人是公務員,必須每個月薪水被靠1/3、年終被扣3/4
天外飛來橫禍,他們當初也沒去辦理繼承,等到視為概括繼承之後,再怎麼不願意
也只能眼睜睜的讓自己被查封財產
不過好在是銀行提出查封時,是在98年11月
而在當年的5月,立法院已經修法
所以視為「限定繼承」
也就是,2500萬的負債,扣除掉父親留下的20萬遺產之後
其他的部份,銀行要自行吸收,再無權利跟那些無辜的子女索賠
這無非對老百姓是一項有利的修法,而且每個人都有機會發生
所以大家可以自己留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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