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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朋友的離婚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qqqoo1120    時間: 2010-3-28 19:07:49     標題: 關於朋友的離婚問題

在周末的時候 和許久不見的老朋友通電話 才得知去年嫁過來的大陸配偶

嫌棄我的同學 身家不夠好 嫁過來台灣是在活受罪  顯然吃得飽 不比吃得好是那位大陸女子的來台目的

結果過年的時候 回大陸去就一去不回了 之前要過來台灣還信誓旦旦的說 不論有多苦 都會陪著我朋友走下去

雖然當時我極力反對 也苦言相勸 但朋友的腦筋單純且相當負責任 最後還是花了新台幣 大把的鈔票迎娶了過來


這讓我的朋友對愛情有很明顯的認清 愛情還是建立在物質之上 連戲劇的愛情態度 終究是不可能從電視裡拿出來

雖然有看過會相愛互許終生的情侶朋友 但也看過現實生活裡 因為價值觀的落差太大而分飛

能終生相伴的人 還真的是一種福氣

現在朋友想尋求法律途徑.... 因為他的大陸配偶 已經不肯回台灣了 我的朋友也死了心

他說 結婚超過半年 就可以單方面的向法庭 訴請離婚 也因為他自已的收入不穩定且要養一個小孩子

所以想從頭到尾的所有法律途徑 都盡可能以最少的費用來完成所有法律程序

老同學 也是老朋友 我也把他的兒子當自已的小朋友看 我當然對此也是想盡可能幫忙那些程序

只是我沒結過婚 所以沒離過婚 對這一連串的程序和費用 我就當然什麼都不懂

所以想上論壇 找版友仲介或提供一些相關的知識或途徑


請各位版友幫幫忙....謝謝 感激不盡  在此還是祝福有情人能繼續走到最後
作者: 豐    時間: 2010-3-29 00:31:21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如果對方一直不回台,你朋友可以用此來訴請離婚.至於時限為何?和詳細流程,可以至法律服務處(各法院)訊問一下.
如果小孩是雙方共同所生,在訴請離婚時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作者: 陸戰男兒    時間: 2010-3-30 14:51:49

最簡單的方法.直接用書信與對方連駱.取得對方親筆書信.

信中需問明履行夫妻義務與小孩的監護權.如果對方回信[不要]

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請離婚]判決.

這是最省錢又最快速的方法.
作者: 回頭太難    時間: 2010-3-30 16:23:47

聽到這樣的遭遇真是也感到氣憤!

說實在的有些外國新娘價值觀也都變了! 有些啦,都是向錢看的!

過來之後看環境不如所願的,就落跑!還要花那麼多錢去娶過來,一點都不值得,

或許只能說運氣不好啦...自己堅強一點還是要過下去!

我知道有個單位是免費的,只要困難能符合條件的,他都會幫你忙

詳情請搜尋網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作者: qqqoo1120    時間: 2010-3-30 17:20:27

我替自已的好朋友 謝謝大家的幫忙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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