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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恐怖的『匪徒刑罰令』! [列印本頁]

作者: 49太歲    時間: 2010-4-30 20:06:59     標題: 恐怖的『匪徒刑罰令』!

乾媽店


 
日期:1898/11/5
「匪徒刑罰令」公布  

鎮壓抗日軍的律令

日閥以律令第 24 號於 1898 年今日,發布「匪徒刑罰令」,規定不論其目的為何,凡結合多數人以暴行或脅迫手段以達其目的者,皆視之為匪徒,按左列各款定罪:
一、首魁及教唆者處死刑。
二、參與謀議或任指揮者處死刑。
三、附和隨從或服雜役等處有期徒刑或重懲役。

「匪徒刑罰令」全文共 7 條,兒玉總督根據「六三法」下達此「令」,無疑是想以「匪徒」之罪來加諸於「抗日軍」身上,以「蕩平」台灣的「叛亂」。

圖下為事件被押者出庭狀況:
 
「匪徒刑罰令」可說是台灣政治上最令人心驚膽戰的「惡法」,其對台灣同胞的殘酷殺戮,我們從 1902 年 3 月 4 日,「台灣總督」兒玉源太源對日本「帝國議會」的質詢報,可以知道:
「自 1896 年到 1903 年,以匪徒罪名受處分者,共有 5,330 餘人,其中宣判死刑,而處決者達 3,480 餘名,改隸以後被視為『土匪』而遭戮殺者,前後共達 1 萬數千人。」
這種漠視人權,草菅人命的「法律」,就是兒玉與後藤這一對統治台灣的「活寶」,對付義民的慘酷手法。
 
作者: robert_cha    時間: 2010-4-30 20:42:08

乾媽店(剛忘了打喔)
看到這些,真不知那些所謂的親日者的心態是什麼喔!?或許他們當時都是日人的走狗及既得利益者吧!台奸都可以喊愛台灣了,還有天理嗎!?

《 本帖最後由 robert_cha 於 2010-4-30 21:02 編輯 》
作者: 阿比兄    時間: 2010-4-30 2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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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wuno1    時間: 2010-5-8 03:16:20

可憐的台灣,阿本仔殺我們,打戰敗逃回倭寇窩,來了國民黨又來個228,台灣還要悲哀多久呀
作者: 大車    時間: 2010-5-8 16:40:57

日本人很好~比國民黨好十億倍。
作者: 最愛拖鞋    時間: 2010-5-10 09:41:15

好險沒有經歷過這時代    那時候冤案我看比犯案的比例高好幾倍吧
不過走了一個又來一個    哀.....真的是命該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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