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外國雇傭兵
一、外國雇傭兵不應享有作為戰鬥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利。
二、外國雇傭兵是具有下列情況的任何人:
(一)在當地或外國特別徵募以便在武裝衝突中作戰;
(二)事實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三)主要以獲得私利的願望為參加敵對行動的動機,並在事實上衝突一方允諾給予遠超過對該方武裝部隊內具有類似等級和職責的戰鬥員所允諾或付給的物質報償;
(四)既不是衝突一方的國民,又不是衝突一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五)不是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人員;而且
(六)不是非衝突一方的國家所派遣作為其武裝部隊人員執行官方職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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