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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道教教徒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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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0-10-1 00:44:35
標題:
道教教徒登記規則
壬戌歲道教長老會議修訂施行
第一條:道教以復禮傳度或奏職,為成為教徒必經之儀式,凡信奉道教,未
經復禮傳度或奏職儀式者皆稱信徒(信眾、信者、信教士)。
第二條:凡曾在道教各教派參加入教受度者,亦得再行參加復禮傳度儀式。
第三條:舉行復禮傳度及奏職之總處所:
一、道教世界總廟。
二、道教嗣漢天師府。(正一道士)
第四條:在道教各教派領有道職或法職,依教例允許開傳者,方得主持復禮
傳度及奏職儀式,進行傳度奏職。
第五條:舉行復禮傳度之處所,得假道廟舉行儀式。
第六條:道教教派之識別:
一、諸真總簿登記有歷史可考者。
二、經政府認可現仍作宗教活動者。
第七條:道教各教派,均須向道教世界總廟(以下簡稱總廟)登記,以便聯
絡。
第八條:道教教徒之資格,依左列之規定確定之:
一、正式經復禮傳度儀式者。
二、已經在各教派參加復禮傳度,有證件足資證明者。
三、正一道士在天師府頒有法職,經天師府證明,確已經過奏職傳度者
或有天師府陞授加授之職牒,足資證明者。
第九條:道教教徒請領道職法職,須依性質分別向總廟或天師府行之。在道
教教派領有道職或法職時,均得向道教總廟或天師府登記,請領登
記證書。
第十條:道教教徒及道職法職之登記,均須經過審核。審核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道教開傳:上元甲申至辛亥,為六十八代。上元壬子至中元癸
未,為六十九代。中元甲申至辛亥,為七十代。中元壬子至下元
癸未為七十一代,餘類推。
第十二條:主持開代師,祇可代師開傳,至高為本代:或直傳下一代,下二
代,依其庚甲,定其代數。
第十三條:道教師職按宏揚護持宣傳講演八等位,依次晉升。每一字第,分
道與教兩位,凡升到持道或持教一等位時,即可主持復禮傳度之
儀式。道教各教派原有派詩等規例者,其在各教派內仍得遵守
之。
第十四條:道教傳度,得隨時隨地舉行之。但須依照左列之規定:
一、有廟用廟無廟設壇舉行之。
二、須供奉道祖神像或神名牌位。
三、須有開經上表科儀。
四、須授傳諭及戒律。
第十五條:教徒請領工夫或法儀,須取得教徒身分後,向傳度師或道行高超
者聲請之。
第十六條:教徒住所,須供奉家神及祖先牌位。
第十七條:教徒供奉之主神,須為道教神。外如金仙、大士、尊者等神,亦
得供奉之。
第十八條:道廟住持須由已登記之道教徒充任之。並得由總廟審查合格者發
給證書或聘書。
第十九條:道廟如係財團法人,或管理人管理者,其主要負責人,應為道教
徒。
第二十條:度牒及各種證書證章,得酌收工本費。
第廿一條:本規則經總廟長老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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