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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以全國 3 戶為限 財政部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草案
財政部於日前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除推動全國總歸戶制度,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一,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房屋現值金額,並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且採取配套措施,未來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為依每年二月最後一天為基準日按年課徵,更明定住家房屋現值新台幣十萬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法人,以照顧弱勢族群及低收入者,顧及居住正義及實際住居需求。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增訂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其納稅義務人為使用權人,草案第5條規定該類使用權房屋供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就納稅義務人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除自住、出租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範圍外,針對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採全數累進課徵。
為減輕購屋純自住的房屋稅稅負,也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另為促使多屋族將閒置房屋釋出租賃市場增加出租房屋供給及兼顧繼承非自願取得共有房屋情形,則調降房屋法定稅率範圍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四。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授權各該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避免訂定的差別稅率差異過大。此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草案第6條規定由中央政府補足;未依草案第5條規定訂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者,應依該部公告的基準計課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的房屋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現行房屋稅是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為簡化稅政,因此參考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基準日規定,草案第6條之1明訂房屋稅以每年二月的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按年計徵,及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又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草案第15條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三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持有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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