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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架構 衛福部公告草案
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民國一百零八年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歷時三年多,依集中收治原則,無法因應規模如此龐大之疫情,突顯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現行架構、病人收治模式及平時與網外可用資源缺乏合作,故依前述疫情經驗,調整醫療網架構與相關運作方式,倘未來有大流行疫情時,得以增加醫療網因應之韌性,公告「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草案。
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若干人,統籌指揮、協調及調度區內相關防疫醫療資源。現行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指揮官、副指揮官各一人,草案第3條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於各醫療網區增聘副指揮官一人。並因應傳染病防治實務需求,草案第4條第1項及第5條增列平時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之區指揮官及副指揮官任務。
考量醫院提供傳染病病人照護能力,調整隔離醫院指定方式,草案第6條第2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醫院傳染病緊急醫療照護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又因部分地區延攬感染症專科醫師困難,並為維護傳染病治療照護品質,除聘任感染症專科醫師外,草案第7條但書增訂,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得聘任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內科或兒科專科醫師。同時,為完備隔離醫院經評估須變更或廢止之行政程序,草案第8條第2項修正並增訂隔離醫院變更或廢止條件。
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經驗,草案第9條第1項及第10條,修正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方式及隔離醫院有傳染病病人時應採行救治等辦理事項。此外,草案第11條增列隔離醫院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定期辦理演練。草案第13條第1項增修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啟動醫院特定區域開設專責病房,採行分艙分流、分區照護。草案第14條第2項但書,增訂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得酌予隔離醫院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津貼補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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