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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此時就是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被虐待的一方是可以據以訴請裁判離婚的。
二、但是夫妻摩擦在所難免,並非任何摩擦,導致一方感受痛苦,即可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該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夫妻雙方之地位、教育程度等等情況,來作綜合判斷。本案中,張姓男子僅因懷疑妻子外遇,經常半夜將妻子喚醒,以手電筒檢查私處。此種精神虐待無疑會產生不可忍受之痛苦,並且嚴重傷害妻子之尊嚴。鄭姓女子當然得依民法的規定,訴請裁判離婚。如有強行逼迫的作為,可能還觸犯刑法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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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心的媽媽從小就給予我們家姊妹很保守的觀念,所以我們姊妹都僅尊母命.
嚴格保守的要求自己的行為,可是很不幸的流心的姐姐也因此而受害.
她的第一次是被強暴的,而因為保守的傳統觀念不敢張揚,都沒有告訴任何人.
只好決定默默的嫁給他...
可是姐姐結婚的這十幾年來一直被她丈夫精神虐待,直到她受不了了才說出來.
雖然我們很替她抱不平,也曾經一再替她想辦法要讓她脫離那個可怕的男人.
可是她又一次因為傳統觀念的束縛,怕東怕西...也怕孩子沒有健全的家,
而選擇繼續忍耐,看著她因為憂鬱症而要長期吃著藥來控制...
也因壓力過大而弄壞了身體...真的很不捨但又無奈..唉...
所以...奉勸諸位女性們多知道一點保護自己的法律常識,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並且...如果真的受虐待就勇敢的跳出來吧,別讓傳統束縛困住了妳而讓自己活的不快樂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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