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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國幣犯嫌拉著兒子一起犯
8年前曾犯下偽造國幣案的男子王嫌又重現江湖,還拉著兒子另名王嫌下海當幫手,昨天被台北市刑警大隊偵四隊破獲,起獲47萬餘枚價值1400萬餘元的伍拾圓及拾圓硬幣。
偵四隊長高盛財指出,王氏父子偽造的伍拾圓及拾圓硬幣,原料上除鎳和白銅摻混比例和國幣稍有不同,發出的聲音較混濁、沉悶,不似國幣清脆外,其餘在色澤、重量方面幾乎完全一樣,外觀極難辨識;且偽造硬幣主要流通對象為夜市、菜市場、攤販,不易被民眾懷疑和發現。月前破獲偽造國幣案的北市刑警大隊偵四隊獲報,指市場上還有系出同門的師傅在偽造國幣,在台中設地下工廠。
法律評析
該名王姓父子涉嫌偽造價值1400萬餘元的伍拾圓及拾圓硬幣,涉犯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若有拿來消費,還可能成立刑法第196條行使偽造貨幣罪:「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為了有效懲治妨害國幣使用的行為,立法者特地制定了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其為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依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行使偽造貨幣與詐欺罪的目的,都是為了以假貨幣詐取他人財物,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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