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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顆粒的化粧品成份,因分子大皮膚無法吸收,對身體不容易造成傷害,以往粗顆粒二氧化鈦常見於化粧品或防曬劑中,但隨奈米科技發展,細小化分子能直接穿透皮膚,醫學界對奈米化粧品的評估還很貧乏,歐洲醫藥品管理局(EMEA)規定奈米級化粧品必須標示警語,我國須經審核才可上市。
衛福部食藥署醫粧組技正鄧書芳表示,依照我國法規,任何新化粧品成份要在台灣上市,廠商必須提出物理化學性質報告、安全與穩定性檢驗、及發現原理,讓管理諮意會審查,確定效用與對人體無害,才可以公開販售,此外,食藥局(目前名稱為食藥署)在民國九十六年已公告,任何要標記「奈米」字樣的化粧品,也必須審核通過。
奈米級化粧品是否強制標註警語,目前食藥署還在評估,鄰近的日本也尚未實施,但化粧品廠商在廣告中特別宣稱比較效果,同樣必須通過廣告諮意會審核,若未經審通過擅自使用廣告標語,最高可開罰新台幣五萬元,可依情節重複開罰,使用於產外包裝,則屬於標示不符,最高開罰新台幣十萬元。
鄧書芳強調,為確保民眾健康,諮意會成員皆為外聘,以醫生、消保團體、與相關專家組成,一年一聘且大多不會重複,進行審查時,不會告知廠商名稱,確保公正性,能有最安全的裁決,假若化粧品未經審核販賣,查獲到內含不得使用的成份,或已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最高十五萬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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