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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從聯合國海洋法看二岸外患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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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3 11:08: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從聯合國海洋法看二岸外患罪

在國際法及一般法律概念中對於海軍人員的區別,只有在海域中以海盜或外國身分處理,而大陸不可能以海軍是屬於海盜身分來論述二岸海軍的國際法身分關係,而通謀大陸海軍就可能在國際法上成為外患罪的適用對象,擴大的講基於聯合國海洋法的關係,所執行的二岸海洋海域的主權關係,基本上就是這一個關係的延續,所以馬總統一直訴求的是東海和平倡議及南海行為準則,因為這樣就不會發生認定大陸海軍執法人員為海盜,或是屬於外國海軍執法人員身分違反一中92共識各表的政治訴求,但是以國際法的藉口把大陸海軍是海盜的事實,在認定大陸不是屬於外國海軍的情況下,因為默契當成是合法的而無國籍的海事人員,基本上這二選一對台灣的政治領導人物來說,都是一個不能在二岸關係上做的秘密。

懲治走私條例第11條規定對於二岸貨物以進、出口論,這是指出入台灣關稅領(海)域而言,而在聯合國海洋法的規範中,對於一中(台灣海峽)內海或是EEZ專屬經濟區海域的區別,據傳大陸以台灣資料在聯合國登記,也是以台灣公告的EEZ專屬經濟區海域為範圍,作為二岸台灣海峽不屬於內海的依據。而這個做為劃分的EEZ專屬經濟區海域,是聯合國海洋法及二國論的主要依據之一,那麼台灣海峽在國際法事實上就已經成為國界,大陸海軍及海盜是不能進入這個領海海域的。當然這也就是懲治走私條例進出口論在一中下,會因為聯合國如果登記台灣海峽為EEZ專屬經濟區海域這個因素,排除台灣海峽屬於內海的論點,而且懲治走私條例的海域範圍也大幅從台灣海峽中線退縮至12海里,而出入這個海空域的空間就是屬於出入外國的界定,當然這也包括網路的網域穿越,而使得法律適用關係更加複雜化。

所以如果任何訊息傳遞的穿越這個空間,在二岸一中政治上也許可以論述上不屬於二國論,但是在法律上卻是屬於穿越二國的違法行為,所以只要在法律上行為穿越了這個二岸海域空間,那麼就可能構成通謀外國的外患罪適用對象,當然這在政治與法律上是有很大的爭議的,但是在中華國在台灣是屬於主權獨立國家的本分上,這是無庸置疑不可能被任何一個國民否認的,而在外患罪的所謂的領域,也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台灣)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究竟是一個領土統一的訴求與區別?還是把大陸地區化為法權及領域外,如果懲治走私條例以進出口論事領域外,那麼顯然的這個憲法的規定及解釋,就必須再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修憲去明確及合理化。而刑法第104條規定處罰的「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包括對於未遂犯、預備犯或陰謀犯的刑事處罰,基本上在二岸政治現況上都將成為可能。如果二岸人民關係條例不能成為依法令阻卻違法的依據,那麼超越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或二岸協議相關法律規範的範圍,都將成為刑法外患罪處罰可能的標的,當然二岸協議不可能是雙方或單方超越法律的行政命令,否則在現況就不會有任何拘束力可以規範出賣主權的政治人物了。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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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與臺灣,因國共內戰在美國因素介入下被迫中斷,而造成兩岸長期對峙。由于兩岸在行使治權上各有其特定範圍,互不相涉,從外觀上看,儼然是兩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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