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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間隔放寬為 6 個月 金管會:提升業務量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將放寬證券型虛擬通貨再次受理或自行發行的間隔期間為六個月,累計募集金額上限則提高至兩億元,以提升平台業者業務量能,並兼顧業務風險。
金管會指出,經主管機關核定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的有價證券,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發行人限透過同一交易平台辦理發行虛擬通貨,且累計募資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由於國際間對證券型虛擬通貨的監理多依現行證券法規或鼓勵進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辦理,因此開放發行虛擬通貨募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案件豁免其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的義務。募資金額超過三千萬元案件,則應進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
為提升平台業者業務量能及兼顧業務風險,新修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證券商在無重大違規的情事下,單一平台受理首檔虛擬通貨交易後方能再接受第二檔以上的間隔期間,由原先的一年,縮短為六個月,另將原單一平台募資上限由一億元提高至兩億元。
此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投資的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380122號令規定,此次也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募資金額三千萬元以下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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