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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舊愛有錯也不可逼她下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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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1-25 16:48: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舊愛有錯也不可逼她下跪

一位林姓男子在兩年前,因對高姓立委女友施暴,遭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1個月,目前正上訴高院審理中。這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就發現林男另與前徐姓女友間,也有不當行為,因與高案並無關連,故未一併偵辦。在高案起訴以後,才積極展開偵查,結果查出林男在2020年間,因不滿徐姓前女友劈腿,除打徐耳光還揚言要散布她裸照及性愛影片,甚至逼徐裸體下跪道歉,林男與徐女爭吵後,還用Line恐嚇「我會殺妳喔」、「我要整死妳」、「我一定會搞到妳沒辦法上班,妳相信我」。新北地檢署偵辦期間,林男否認犯罪,日前依強制罪及恐嚇罪起訴林男,並聲請法院以簡易決處刑。

法院審理時,林改口認罪,還大打悲情牌,稱母親在安寧病房,期望在母親有生之年盡力陪伴,並與徐女達成和解獲得原諒。新北地院判處林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新聞報導關於林男被處刑部分,只提到林男被處拘役的情形。其他都沒有提到,就法理來說,案件一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不管有理無理,法院都要對這訴作出一個判決。法院審理結果,有可能認為檢察官起訴的二罪名,所述的只是一件事,所以只判一個罪名,其他的理由都在判決理由中加以說明,新聞報導者可能不明白判決全部意旨,只是選取認為可以報導的才予報導。所以有讀者讀了新聞,還不知說的是什麼?

這案件的關鍵在於新聞報導沒有把檢察官起訴的法條列出,以致讀者無法抓住重心。就新聞報導來看,這兩個罪名都應該成立,理由有二點:第一點是迫使徐姓女友裸體下跪向他道歉,若非受到強迫,誰會甘願這樣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另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新聞報導林男的行為,都與這兩法條相當。不過法院的判決縱有欠妥,只有當事人的檢察官可以依法上訴救濟外,此外別無他法!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2年6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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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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