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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拋棄繼承之規定: [列印本頁]

作者: johnsonjohnson    時間: 2012-12-8 03:49:25     標題: 拋棄繼承之規定:

壹、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貳、繼承順序:
一、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3,366,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三、法令依據: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2.財政部67年08月0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3. 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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