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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名詞定義~9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7-22 13:27:28     標題: ~民法名詞定義~9



單獨行為:
又稱為一方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民八八)。可再區分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撤銷錯誤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民一一六Ⅱ),以及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遺囑無須向任何人表示。

雙方行為(契約行為):
乃相對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民三四五)。其有廣狹不同的含義,狹義的契約僅指債權契約而言,廣義的契約則包括債權契約、物權契約及身份契約在內。

受領能力:
非積極無意思表示,而是消極的受意思表示。然而非人人有受領能力,如無行為能力人受意思表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意思表示:
乃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真意保留:
亦稱心中保留,或單獨虛偽表示。即「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民八六),例如電視演員在演出中所為的意思表示,雖有意思表示行為,表意人卻不期望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http://www.nou.edu.tw/~cent12/1012/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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