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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列印本頁]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7-10-15 17:20:26     標題: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小朋友,請填寫這張報名表。」

『好的。緊急聯絡人我要寫我老爸。』

「喔,這樣看來你並沒有監護人。」

『P啦!我老爸、老媽都好好的,我怎麼會沒有監護人!』

「就是因為你老爸、老媽都好好的,所以你才沒有監護人啊!」

小時候在寫個人資料時,不知是否有看過「監護人」的欄位,大家通常都會怎麼填呢?
其實在法律上,「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是不同的意思喔~

法律上考量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當未成年人遇到要和其他人做會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時(例如:買賣東西、簽訂契約等等),為了避免好傻好天真的小朋友們做出錯誤的決定,因此需要法定代理人介入協助。(這裡也要特別注意,民法上的「成年」是20歲喔,18歲只是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人,犯法要為自己負責,但並不是真正的成年。)

依民法,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且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親權),必須使子女的身體、財產不受到傷害,還能獲得健全發展。所以小時候爸爸媽媽好心幫忙保管過年紅包,但是想要買玩具時他們又說不行,真的也只能認了…說他們是為自己好~

但是如果不幸的,父母雙方過世了、或是沒辦法對子女照顧(例如有心智障礙),為了讓未成年人還是能夠受到保護,因此「監護人」的角色就出現了。「監護人」就是在未成年人無父母,或者父母雙方都不能行使或者負擔親權的責任,才會透過指定或者選定監護人的方式來擔任法定代理人,保護並教養未成年的當事人。

還有一種情況下,如果父母離婚時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是法院認為父母都不適任時,應該依子女的最佳利益選定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

值得一提的是,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也未必是只有未成人才擁有喔,成年人如果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沒有辦法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意志,也可能因此受「監護宣告」後(以前叫做禁治產宣告),也有監護人(也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這樣大家分的出來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了嗎?

民法
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第1055-2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1086條第1項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資料來源:http://plainlaw.me/anthology/legal-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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