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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報關業遭海關廢止證照 2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1-10-14 19:41:27     標題: 報關業遭海關廢止證照 2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報關業遭海關廢止證照 2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財政部關務署前(五)日指出,由於近來發生數起報關業者因報運進口空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含非洲豬瘟病毒的豬肉製品,或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處分停業或廢止證照的情形,提醒報關業者注意,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同項第6款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逾二年等情事,其申請設置報關業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設置者,則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限於十日內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表示,海關為了執行報關業相關審核和管理,已建立全國高風險業者及從業人員管控機制,且加強各關區間橫向聯繫,呼籲轄區內的報關業者應負誠實申報責任,如為專門經營快遞業務的報關業者並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以免因境外業者所提供的不實資料報關而遭處罰,甚而影響及報關業務證照的取得或核發。

來源:法源法律網





作者: sos3331    時間: 2021-10-27 0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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