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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調高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續保費率應申請核准 金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列印本頁]

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3-12-30 00:21:08     標題: 調高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續保費率應申請核准 金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調高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續保費率應申請核准 金管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明定風險控管說明書應包括評估再保險安排,以及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險胃納,強化保險業對於保險商品銷售的相關風險控管,並精進保證續保的個人健康保險調高費率控管機制,以避免損及保戶權益的情形發生。

金管會表示,有鑑於風險控管說明書為商品正式開發的一環,故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4條明定保險商品正式開發應包含風險控管說明書的研擬,而考量再保險安排也是風險控管的一環,人身保險商品基於風險控管需要也有再保險安排的可能,因此同準則第8條及第9條一併修正,針對保險業正式開發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時,增列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評估再保險安排,以及應載明銷售限額符合公司所定風險胃納。

金管會說明,保險商品的設計及開發攸關保險業未來須承擔的風險及清償能力,而風險管理人員是負責公司日常風險的監控、衡量及評估等事務,應審視保險商品相關風險是否與公司整體風險管理計畫及政策具一致性,以使保險業具備適足的風險承受能力,故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1條及第12條,將風險管理人員納入財產及人身保險商品的簽署人員,並明列其應符合的資格條件,以強化保險商品的風險控管機制。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考量保戶投保保證續保的個人健康保險商品後,倘保險業後續調高續保費率,致與保戶原預期保費支出差異甚大,或保險業未確實訂定費率調整計畫並落實執行通知及派員說明費率調整相關事項,均可能損及保戶權益,故本次修法針對此情形,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增列保險業對於經審查通過的保證續保個人健康保險商品調高續保費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為確保要保人確實獲知所投保的保證續保健康保險商品費率調整相關事項,明定保險業應於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的三個月前,將該商品保證續保不保證費率及費率調整內容的通知送達要保人並派員或專人電話說明,以維護保戶權益。

來源:自由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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