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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勞基法只是參考而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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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5 00:01:34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loong 於 2011-9-5 00:09 編輯

以勞基法第30條來說:正常兩個禮拜工作不能超過84小時

如果雇主經勞工同意後,每週工作總時數可做到四十八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相信很多上班族都已經超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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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替閣下修改為問題討論   lo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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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5 01:19:14 |只看該作者
只有公務員跟自己當老闆才能決定自己的工時 , 要不然就來個無產階級大革命吧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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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5 00:36:4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oong 於 2011-9-6 01:22 編輯

那一個月哪有不超時的,公司給的也只是低微的薪資,但一個月可以給3萬5千的話,你認為超時用2名員工一個月給1萬8千,你要嗎?
      還是又去找一個兼職
    你認為
以往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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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9-5 00:19:38 |只看該作者
以我的工作來說 我大概已經超過84小時了= =" 可是為了3餐 我還是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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