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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12-2 01:01:01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伊斯蘭允許穆斯林婦女提出離婚嗎?


在伊斯蘭信仰中,離婚被允許但不提倡,它是一種在無法挽救婚姻關係時的最後手段。它既被賦予法律上的正當性,也充滿了慎重考量,旨在保護當事雙方的權益和尊嚴。

換言之,在伊斯蘭信仰中,離婚被視為一種最後的解決途徑,用以終止無法維持的婚姻關係。儘管離婚合法,但它並不受提倡,強調在做出決定前盡可能挽救婚姻。然而,當婚姻成為壓迫或痛苦的來源,婦女有權尋求解脫,當婚姻成為痛苦或困擾的來源時,妻子有權申請離婚。

伊斯蘭教強調離婚必須出於理智和深思熟慮。通過調解與協商,夫妻雙方可以在避免仇恨的情況下和平分離。離婚也提醒人們,婚姻不是終極目的,信仰和個人幸福才是生活的核心。

對於伊斯蘭保護女性福祉和尊嚴的具體規定,馬來西亞某出版社古蘭經版塊高級編輯阿米羅•莫哈末•卡米爾(Mohamad Amiro Safwan Mohd Kamil)撰文做了詳盡敘述。

他指出,如果妻子因被剝奪基本權利而感到痛苦,她可以申請離婚,包括缺乏經濟支持、衣物、住所或交通工具。

阿米羅補充道,這其中也涵蓋了丈夫未能履行對妻子和孩子的責任,或從事有害行為,例如身體虐待、情感操控或言語侮辱等情形。

阿米羅還說:“離婚雖然常被視為負面,但當婚姻變得有害或功能失調時,這可能是必要的一步。”

離婚程式和權益保障

阿米羅解釋說,當妻子提出離婚申請時,通常會先由中間人進行介入,通過提供諮詢和探索解決方案,嘗試幫助夫妻和解。真主在古蘭經中教導我們:“如果你們怕夫妻不睦,那麼,你們當從他倆的親戚中各推一個裁決者,如果兩個裁決者欲加以和解,那麼,安拉必使夫妻和睦。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4:35】

換言之,當夫妻之間的矛盾加劇,無法由他們自行解決時,應由相關執法機構和雙方監護人達成一致,從夫妻兩方的親人中各選一個善於處理糾紛的人,去瞭解夫妻矛盾的原因和癥結所在,然後予以調解。如果雙方的調解人真有使夫妻雙方重歸於好的誠意,並真正付出努力,那麼,安拉一定會襄助他們獲得合理的處理結果。安拉是全知的,徹知的,他知道在何種情況下該和好,在何種情況下該分離,他也全知雙方調解者的誠意及他們所付出的努力。

阿米羅補充道:“然而,有些情況下,任何和解努力都可能會失敗,特別是當丈夫承諾改變但實際情況卻惡化或重演時。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有權繼續進行離婚程式。””

他還強調,如果丈夫拒絕宣讀伊斯蘭信仰所規定的離婚聲明,妻子可以聘請律師為她的權益辯護並追求公正。

阿米羅補充說,為了確保離婚申請成功,妻子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她的指控。這些證據可能包括因身體虐待造成的明顯傷痕、經過記錄的醫療報告、對孩子的無視或混亂無序的家庭環境。

阿米羅引用古蘭經的教導說明了證據的重要性:

“你們拿出證據吧,如果你們是誠實的。”【27:64】

離婚中的挑戰

儘管有充分理由的離婚案件仍可能面臨挑戰,一些丈夫可能因個人或經濟原因抵制妻子離婚的訴求。

例如,如果妻子的名字與丈夫的生意、房產或汽車綁定在一起,他可能害怕失去這些資產,從而拒絕離婚來操控局勢。

改變對離婚的社會態度

阿米羅強調,我們有必要改變社會對離婚的態度,因為許多人往往會輕視其重要性,認為“沒有必要離婚,不要破壞家庭”。

然而,婚姻的真實情況只有夫妻雙方知道。他們是那些承受困難的人,也是知道耐心已經達到極限的人。我們必須停止對離婚的過度簡化,也必須停止忽視其重要性。相反,我們應該更多地關注這些婚姻的現實狀況以及當事人所承受的掙扎。

阿米羅進一步指出,有時離婚並非失敗,而是新的開始。他說:“當所有方法都已嘗試但婚姻仍然有害時,分離可能為更光明、更健康的未來鋪平道路,若主意欲。”

穆斯林婦女在離婚後享有再婚的自由,社會應尊重這一權利,避免對離婚婦女貼上“失敗”的標籤。對穆斯林婦女而言,離婚不僅是解除痛苦的手段,也是通往新生活的橋樑。當婚姻成為壓迫或痛苦的根源時,離婚可以帶來身心的自由和生活的重建。

阿米羅呼籲人們更多地瞭解離婚背後的複雜性,並支持那些在艱難婚姻中掙扎的夫妻。他最後說道:“離婚不是簡單的結束,而是可能通向平安與幸福的新起點。讓我們在面對類似情況時,以同理心和智慧幫助彼此找到最好的解決方案。”

從伊斯蘭的視角來看,離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福祉而設置的一種制度。它既是女性維權的重要工具,也是她們重建人生的契機。伊斯蘭教呼籲社會以寬容和理解的態度看待離婚,為離婚後的婦女提供支援,讓她們在尊嚴與信仰的指引下,邁向更加幸福的未來。

伊斯蘭教強調離婚必須出於理智和深思熟慮。通過調解與協商,夫妻雙方可以在避免仇恨的情況下和平分離。離婚也提醒人們,婚姻不是終極目的,信仰和個人幸福才是生活的核心。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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