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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勞動節論伊斯蘭勞動者權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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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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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8 20:28: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伊斯蘭從來沒有把勞動者看作是什麼階級﹐沒有高低貴賤的概念﹐而只是社會分工的一種功能﹐形成特定的人際關係﹐勞動者與僱主是兩種社會分工。 根據伊斯蘭社會公正和人性尊嚴的原則﹐在當代許多伊斯蘭國家﹐都有對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法制﹐例如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伊朗。 四月初﹐世界各國伊斯蘭學者在阿曼首都馬斯喀特聚會﹐研究制定一部全世界穆斯林統一大法典﹐其中有適應現代社會的伊斯蘭勞動法﹐使每個穆斯林國家的勞資關係有法可依。

   伊斯蘭的基本精神是公正﹐勞動者與僱主形成一對合作夥伴﹐互相必須公正﹐才能實現社會和平與穩定。 公正沒有絕對標準﹐而是相對而言﹐在互相對照中體現彼此平等和互相尊重﹐此中有兩層意思。 在伊斯蘭的法學中﹐一個是“艾德爾”﹐一個是“基斯特”。 艾德爾是指互相關係中的平衡﹐不偏不移﹐保持中正﹔基斯特是每個人或每樣東西都有他應享有的基本生存權利。 在一定社會條件下﹐每個人所得﹐公正﹐合理﹐相對平衡﹐而不是剝奪任何人應當的權益﹐這就是公正。 《古蘭經》說﹕“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為真主作證﹐即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和至親。 無論被證的人﹐是富足的﹐還是貧窮的﹐你們都應當秉公作證﹔真主是最宜於關切富翁和貧民的。 你們不要順從私慾﹐以致偏私。 如果你們歪曲事實﹐或拒絕作證﹐那麼﹐真主確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4﹕135)

   人人平等﹐不論貧富和地位﹐也不論種族﹑男女﹑年齡或職業﹐所以在伊斯蘭之中就不存在勞動者的“卑賤”或管理者的“高貴”概念。 《古蘭經》說﹕“眾人啊﹗ 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 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 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49﹕13)

   先知穆聖(祈主福安之)在他的《辭朝演說》中指出﹕“人們啊﹗ 確實﹐你們崇拜獨一無二的真主﹐你們只有唯一的祖先。 阿拉伯人不優越於非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也不優越於阿拉伯人﹔ 白人不優越於黑人﹐黑人也不優越於白人﹐最高貴者是那些最敬畏真主的人。” 《艾哈邁德聖訓集》

我們從各種經典和伊斯蘭法制中﹐把對勞動者的權利歸納為以下五點﹕

  一﹐明確的勞動協議

   不論是書面的﹐或口頭的﹐勞動協議必須明確﹐清晰﹐沒有任何模棱兩可的用詞﹐避免語焉不詳。 必須根據公平和法律的原則﹐擬定勞動協議。 被僱佣的勞動者必須告知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報酬﹑福利﹑假期和損失賠償﹐然後由勞資雙方認真落實。 《古蘭經》說﹕“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當履行各種約言。”(5﹕1) 先知穆聖說﹕“除非是出現海倆里與亥倆目(合法性)混淆不清的情況﹐穆斯林必須遵守他們商定的協議。”《提爾密濟聖訓集》 這裡“海倆里與亥倆目”是指伊斯蘭的法律準則﹐在任何協議中不允許存在違背法律的條文和要求。 協議經過雙人認可﹐並且簽字﹐才能生效﹐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和依法辦事的依據﹐因此雙方都必須為擬定協議負責。

  二﹐勞動者的人格尊嚴

   在人類的各種活動中﹐伊斯蘭沒有限定某種禁區﹐穆斯林被允許從事任何職業﹑專業和工作種類。 從事工作的人﹐勞動者﹐必須給予人格尊嚴﹔所從事的工作﹐沒有高貴與卑賤之分﹐任何工作都是社會分工的需要﹐有利於社會發展。 先知穆聖曾經親吻過一位勞動者的手﹐並且讚美說﹐這雙手因為勞動而變得粗糙﹐保留了勞動光榮。 他還讚揚過那些靠勞動吃飯和養活家人的人。 他說﹐這些人比那些懶惰不勞動﹐或者沿街乞討好得多。 《古蘭經》說﹕“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孝敬父母﹐當優待親戚﹐當憐憫孤兒﹐當救濟貧民﹐當親愛近鄰﹑遠鄰和伴侶﹐當款待旅客﹐當寬待奴僕。 真主的確不喜愛傲慢的人﹑矜誇的人。 他們中有自己吝嗇﹐並教人吝嗇﹐且隱諱真主所賜他們的恩惠的人﹐我已為(他們這等)不信道的人預備了凌辱的刑罰。”(4﹕36-37) 這段經文足以證明伊斯蘭的高度人道主義精神﹐可見穆斯林對待勞動者﹐必以尊重﹑憐憫﹑優待﹐對他們的吝嗇﹐是不信道者的行為﹐將受到真主的刑罰。

  三﹐對待勞動者應仁慈

   勞資雙方是合作和互助的關係﹐所以對於廠方或資方﹐勞動者是協助者﹐是合作夥伴﹐如同兄弟姐妹。 勞動者參加的勞動﹐是資方自己做不到﹐必須請他們來幫忙﹐因此事業的成功有他們的一部分功勞﹐應對他們尊重。 這些不是空話﹐而必須落實在行動上﹐例如向他們提供舒適和安全的工作場所﹐對他們的意外事故給予及時救援和補償﹐並且關心他們的生活和精神的需要﹐因為他們是同僱主一樣的人﹐不是做工的動物或奴隸。 根據許多國家的伊斯蘭勞動法﹐不滿成人年齡的兒童不能當作勞工﹐因為他們需要學習和成長。 對於不適於女子的工作﹐不能強迫女性上崗﹐而且須照顧她們的生理需要﹐如不宜做重體力工作和身體不適時准許休假。 如果﹐她們是幼兒的母親﹐恩惠應當施及嬰兒﹐讓母親有時間關心孩子。 先知穆聖說﹕“在你手下的弟兄們﹐就是你的責任﹐因為真主使他們為你工作。 不論誰﹐有人在你的管理下工作﹐應保證他們的飲食和穿衣。 不要讓他們做超過他們體力的工作﹐在他們的工作中﹐給他們配備必要的助手。”《布哈里聖訓集》

  四﹐待遇應合理﹐要及時

   凡是僱工﹐都應當給他們合理和公正的待遇﹐伊斯蘭不允許趁人之危對他人經濟剝削。 《古蘭經》說﹐真主派遣先知舒阿卜去教化他的宗族﹐他說﹕“我的宗族啊﹗ 你們要崇拜真主﹐除他之外﹐絕無應受人崇拜的。 從你們的主發出的明證﹐確已來臨你們了﹐你們當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別人所應得的貨物。 在改善地方之後﹐你們不要在地方上作惡﹐這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是信道者。”(7﹕85) 以任何方式虧待別人的人﹐真主向他們發出了嚴正的警告﹐為他們嘆息“傷哉﹗ 稱量不公的人們”﹐告誡他們說﹕“在那日﹐人們將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 絕不然﹐惡人們的記錄﹐將在一本惡行簿中。”(古蘭經﹐83﹕1-15) 真主不饒恕那些虧待別人的人﹐因為他們手中有錢﹐有資產和勢力﹐對待勞動者不公正﹐克扣他們的待遇﹐這些人將受到復活日的刑罰。 真主是公正的﹐所以告誡信士們要公正對待同胞。 先知穆聖說﹕“在勞工身上汗水晾乾之前﹐就把工資發給他們。”《伊本'馬吉德聖訓集》

  五﹐勞動者有權聯合起來﹐維護他們的利益

   根據以上四大原則﹐我們可以推導出這樣的結論﹐他們享有自由結社和團結的權利﹐因此勞動者有權聯合起來﹐維護他們的共同利益。 這就是現代意義的工會和工人協會﹐組織合法的社會活動﹐例如創辦他們的福利事業﹑互助團結和幫助﹑共同商定原則與資方展開合理的談判。 勞資雙方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有各自的利益和要求﹐他們共同敬畏真主﹐互相尊重﹐彼此合作﹐發揮各自的社會功能。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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