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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遜尼派四大法學派之一,又稱“聖訓派”。八世紀時由馬立克·本·艾奈斯(715~759)所創。該派在制定教法時,主要依據《古蘭經》、“聖訓”和麥地那的習慣法(即“公例”);教法學體系則直接建立在“聖訓”之上,對“聖訓”的引用注重正文,而不重視傳述世系;同時該派提出了“伊斯提斯拉赫原則”,即為社會利益可修改“聖訓”的原則;另外,還提出了“伊吉馬爾”原則,即“一致意見”原則,認為提出的伊斯蘭教法問題要征得當時麥地那人的意見。該派產生時,由於強調經、訓的作用,曾受到正統派的擁護,一度在希賈茲、巴士拉等地佔主導地位。阿巴斯王朝時期,由於官方推崇哈乃斐學派,該派的影響日漸衰微。現在,在北非和巴林地區仍有不少奉者。
來源:覽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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