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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伊斯蘭對安樂死的立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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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02:11: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安樂死的類型與處理方式

  一﹑安樂死的詞義

  現代的安樂死﹐來源於希臘詞euthanasia﹐這個詞有兩部份組成﹕前綴eu-意思是美好的﹑善意的﹑有助的﹔詞根 -thanasia﹐意思是致死﹐或使生命結束﹐二者結合構成一個新詞﹐譯為中文“安樂死”。 作為現代的科學術語﹐意思是“對無法治癒的疾病﹐好意地幫助患者死亡﹐或使他致死”﹐沒有明確使用什麼方法。 從法律的意義說﹐對病者採用安樂死的措施﹐個人無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和見證人﹐如患者自己的志願要求﹐或者家屬懇求﹐或者法制機構的決議。

  二﹑安樂死的方法

  (一) 直接致死。 使用致命的藥劑或硬器﹐迅速結束一個人的生命﹐一般本人頭腦還在清醒時﹐由於本人的強烈要求。 另一類情況﹐是在患者失去理智和知覺的狀態下﹐由醫生或家屬決定﹐幫助他死亡﹐也是採用藥物或致命手段促死。

  (二) 協助安樂死。 幫助或者促進患者自殺﹐向患者提供死亡的藥物或方式﹐自己動手結束生命。

  (三) 間接安樂死。 在患者極度疼痛的狀態下﹐向患者注射或使用大量的麻醉藥劑﹐或過量的鎮靜劑。 一般醫生們常用這個方式﹐患者表面安祥地死去﹐但死的過程很痛苦﹐例如痙攣或呼吸憋悶﹐但因機能有障礙﹐病者動彈不得﹐所以表現安靜。死亡者的感受和死亡過程﹐都在醫生的預料之中。

  (四) 被動安樂死。 現代醫療中﹐經常對生命垂危的病人採用生命延續的方法﹐例如心博器﹑氧氣呼吸機﹑血液循環機﹑注入維持生命的藥物﹑營養插管直接輸入到腸胃中。 可能是有意識的患者本人要求停止使用任何一種維持生命的方法﹐等待自然死亡﹔也可能﹐病者已有腦死症狀﹐只有心臟挑動﹐沒有了知覺和意識﹐醫生決定停止維持生命的機器﹐讓病人自行死亡。

  三﹑現代各國對安樂死的法律

  全世界共同的醫生職業道德是盡力挽救病人的生命﹐除非萬不得已﹐不願意採用安樂死的處理。 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安樂死避而不談﹐沒有明確說明准許安樂死﹐而且採用安樂死方式的醫生或家屬﹐都可能冒“謀殺”的法律風險。 多數西方國家對安樂死都默認﹐如果沒有告發﹐不予追究﹐而且許多安樂死的案例醫生們都設想好了迴避法律糾紛的辦法﹐在醫案中寫上其他死亡原因。 歐洲只有荷蘭﹐是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的國家﹐還有許多歐美國家﹐議會中長年辯論﹐沒有最終形成法律。

  四﹑安樂死支持者的理由

  現代西方社會圍繞安樂死﹐展開了一場辯論﹐是否兩派﹐涇渭分明。 許多西方國家爭吵了幾十年﹐仍舊是一場懸案。 以下是支持安樂死一派的主要理由。

  (一) 西方現代的思潮﹐宗教信仰單薄﹐討論安樂死話題﹐都避免宗教倫理﹐只從社會意義和生命價值以實用主義分析。 如果一個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對社會沒有了貢獻﹐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義﹐減少對別人的倚賴和對社會的負擔。

  (二) 安樂死可以徹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壓力和思想懮愁。

  (三) 人總難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脫﹐患者與親朋皆大歡喜。

  (四) 人的生命屬於自己﹐個人有權結束生命﹐這是個人自由和獨享的人權。

  五﹑伊斯蘭對安樂死的立場和觀點

  (一) 根據伊斯蘭的法學﹐不論是個人﹑醫生或家屬﹐採用任何方法使人致死都是非法的行為﹐等同於謀殺或自殺。《古蘭經》說﹕“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除非因為正義。”(6﹕151) 任何一個人的生命都是珍貴的﹐都是真主的造化﹐“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5﹕32) 任何一個人﹐在真主命令到來取走他的生命之前﹐個人或家屬無權停止生存﹐因為患病是真主的意欲和考驗﹐每個人都難免患病。 患病的時候﹐應當思考真主的恩典和奇跡﹐可以提高敬畏﹔也應思考疼老愛幼﹐關心別人的病痛和他人災難﹐可以提高人性的覺悟。 患病者應積極尋求治療﹐體悟真主的恩惠﹐而不是

對真主產生絕望和怨恨。

  (二) 伊斯蘭嚴禁自殺行為﹐也禁止害怕負擔而讓別人提前去死﹐即使患者本人意願﹐也不能執行。 “他本人要求死亡”不能成為合法的借口﹐因為他本人沒有這個要求死的權利﹐他沒有向別人授權殺害他的資格。 根據可靠聖訓﹐一個人以任何借口而自殺﹐他或她將遭受永久火獄的懲罰。 如果他不承認真主使者的聖訓﹐認為他個人有權自殺﹐這是背叛信仰的行為﹐也是永久火獄的懲罰。

  (三) 伊斯蘭不許可任何人﹐對病人歧視﹐包括他自己﹐譬如患者的疾病可能有傳染性﹐影響別人健康﹐或譬如﹐患者生活不能自理﹐起居給家庭和社會增加負擔。 以這些理由﹐對患者實行“安樂死”﹐迫使他提前離開人間﹐這是犯法行為。眾人皆知的一段聖訓是﹕“真主凡造化一種疾病﹐必定也造化治療的方法。” 這既指患者本人的疾病﹐也指人們認為的病毒或細菌傳染﹐穆斯林應當努力尋求真主恩典﹐設法給病人治療﹐也要設法講究衛生杜絕疾病傳播。 因此﹐世界上任何“不治之症”都是暫時的相對現象﹐人人都應當對真主的仁慈和健康的生存充滿希望和信心。

  (四) 前面分析的“被動安樂死”﹐伊斯蘭許可有條件的使用。 如果確實診斷患者已有腦死症狀﹐完全失去的理智和知覺﹐用機器和設備維持呼吸和心跳都沒有恢復健康的可能性﹐伊斯蘭的法制許可停止向病者提供延續生命的幫助。 這個行動的意義等於是停止治療﹐或者放棄治療﹐由患者自身機能發展﹐聽命於真主最後的裁決。 條件是﹕確診為大腦的完全失去了功能﹐而且醫生和家屬都一致確認患者沒有恢復健康的希望。

  例如美國法庭對特麗'夏沃最後的法律決議﹐停止她的飲食輸入管道﹐是伊斯蘭許可的合法行為﹐伊斯蘭的法制早在一千年前就有這樣的案例和結論。 這場小糾紛﹐滾動起國際新聞軒然大波﹐挑起世界億萬人激烈辯論﹐佛羅裡達州的部份居民在法庭前連日舉行抗議示威。 美國的愚民政策﹐故意製造一場世界鬧劇﹐分散世人對美國橫行霸道的批評。 如果這個案情發生在伊斯蘭國家﹐根據經典和明確的傳統法制﹐可以迅速做出判決﹐達到同樣正確的決議。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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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02:51:33 |只看該作者
安樂死= =感覺很不好耶    知道等等要死的人  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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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7 22:45:4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孤星雨 於 2011-9-18 00:14 編輯

不同國家 不同人種 每個人想法都不一樣阿!
就像西方有西方的教義 東方有東方的教義
信仰不同 當然也就不同 就也就是世界奇妙的
地方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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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雨 + 1 + 2 您的真誠回覆內容精闢,堪為表率,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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