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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酗酒的處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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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3 00:12: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衆法學家公決:必須鞭打飲酒者,以示處罰。但他們對鞭打的數量有異議。

哈奈菲派、馬立克主張:飲酒者的處罰是鞭打八十鞭。沙菲爾主張:鞭打四十鞭。

艾哈默德對此有兩種主張:

① 鞭打八十鞭

有人傳述:歐瑪關於飲酒的處罰中徵求人們的意見,奧夫之子阿布都拉哈曼說:你給飲酒者執行最輕的處罰八十鞭。歐瑪就鞭打了八十鞭,並把此條令寫信通知給了在沙姆地方執政的哈力德和艾布吳白德。

《達熱古圖尼聖訓集》中有:阿裏說:一旦飲酒者酒醉後,就胡言亂語,一胡言亂語時就造謠中傷,你們給他執行中傷者的處罰(即八十鞭)。

② 鞭打四十鞭

吳古白之子沃力德因飲酒,阿裏對他打了四十鞭。然後說,穆聖對飲酒者打過四十鞭。艾布伯克爾也打過四十鞭,歐瑪打過八十鞭,這些做法都是聖行,我認爲打四十鞭最適宜。艾奈斯的傳述:有人給穆聖帶來了酒醉的人,穆聖用鞋打四十下。艾布伯克爾執政時期有人帶來了一位酒醉的人,也用鞋打了四十下。後來,歐瑪執政時期,有人帶來了一位酒醉的人,歐瑪與大家商議怎樣執行法度。奧夫之子阿布都拉哈曼說:你給他執行最輕的處罰八十鞭,歐瑪就打了八十鞭。聖行是可靠的法律證據,不可因某人的行爲而放棄。衆學者公決:不能違背聖行,及艾布伯克爾、阿裏的懿行,而歐瑪之所以多打四十鞭,是因爲他認爲這是可行的懲罰。因爲歐瑪打的那個人身體強壯,又長期飲酒,所以,就對他打了八十鞭,至於身體羸弱的,偶爾飲酒的人可以打四十鞭。

對長期飲酒者處以死刑的律例是被廢止的。祖艾布之子格比索的傳述:穆聖說:“飲酒者,你們鞭打。再飲酒,再鞭打,若再飲酒,就鞭打,如再飲酒,你們就處死他。後來,有人給穆聖帶來了一個飲酒者,穆聖鞭打了,後來他又飲酒,帶到了穆聖跟前,穆聖鞭打了,後來他又飲酒,帶到了穆聖跟前,穆聖鞭打了,而未殺他”。這就是對長期飲酒者免受死刑的依據。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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