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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學者主張:僅僅的懷孕不能確定通姦,但必須通過招供或舉證。他們的依據是有嫌疑儘量不執行法度的聖訓。阿裏曾對一個通姦而懷孕的女人說:你被強姦了嗎?她說:沒有。阿裏說:也許姦夫乘你熟睡之際姦淫了你……。歐瑪曾接受了一個女人的供辭,她自稱她夜間沈睡時被人姦淫了,但她不知道他是誰。馬立克及其弟子主張:若女人懷孕,不知道是誰姦淫了她,也不知她是否被強姦過,像這種女人必受法度。如果女人自稱被人強姦過,那麽,她必須要舉出她被強姦的依據。如處女膜破裂出血,或發現被強暴的痕迹。同樣,一女人妄稱與一男人有夫妻關係時,其妄稱不被接受,唯有舉出明證時,則不然。歐瑪主張:凡已婚的男女,一旦犯了通姦罪,而有證據可循,或女人懷孕,或他倆招供時,必須執行石刑。阿裏主張:通姦是兩種:即公開的通姦或秘密的通姦。
秘密通姦須有證人見證,所以,證人是第一原告。
公開的通姦是發現女人懷孕和招供。這也是衆聖門弟子的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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