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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古蘭經》對攔路搶劫的流寇所規定的懲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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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3-16 09:53: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對他們的懲處,《古蘭經》經文規定了四種 :1、處死;2、釘死在十字架上;3、交互著割去手腳;4、驅逐出境。這些處罰在經文中用“或”作了連詞。所以,部分學者主張:這個連詞表示選擇其中之一。這意味著法官有權根據流寇所犯的罪惡的程度量刑懲處。大部分學者主張:這個連詞表示分類間隔,並非表示選擇,其意義是根據罪惡用幾種刑罰處罰。這些懲處是按犯罪的輕重而定,並非選擇其中之一。

攔路搶劫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實質是一個。有時攔路搶劫只搶劫錢財,有時攔路只殺人,有時謀財害命,有時只威脅行人。所以,執行法律的原因是不同的,故不能選擇,而是要分類定刑。“或”表示分類,也表示選擇,所以,不能做某一方學者斷然的證據。若敵對真主和使者的經文含義是籠統的,而“或”不表示自由選擇之意時,起碼它表示著次序,也包含了每一種被敍述的攔路搶劫的律例。如真主說:敵對真主和使者,而且擾亂地方的人;如果他們殺了人時,他們的懲罰是處死,或他們的報酬是釘死在十字架上。如果他們掠奪了財産,殺了人時,他們的報酬是釘死在十字架上。如果他們只搶劫了財産時,他們的報酬是交互的割掉手腳。如果他們威脅了過路之人時,他們要被驅逐出境。

艾布布勒德帶著其夥伴們,攔路搶劫了前來信奉伊斯蘭教者的財産。頡布勒萊天使對穆聖說:“殺人者須處死。搶劫財産未殺人者,交互的割掉手腳。殺人又搶劫財産者,應釘死在十字架上。誰信奉了伊斯蘭,伊斯蘭就能消除其以往所犯的以物配主的罪惡。”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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