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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收15萬婚戒後分手 挨告詐欺不起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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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2 02:16: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收15萬婚戒後分手 挨告詐欺不起訴

  情侶感情生變,最後對簿公堂!台北市陳姓公務員,透過交往網站認識一名護士,兩人交往進而論及婚嫁,男子買下15萬的鑽戒送給對方,1個月後兩人卻大吵,女子避不見面,公務員認為女友答應求婚騙鑽戒,得手後反悔,不甘心人財兩失,控告對方詐欺,但檢方認為,男女雙方的確有交往事實,女方也已退回婚戒,對女方做出不起訴處分。
  就像廣告裡的男主角一樣,陳姓男子用了同一顆鑽戒,求婚成功,但最後的結局,卻不是如此。廣告台詞:「讓男人崩潰的原因有很多種,但是這一種最甜蜜。」
  對陳姓男子來說,甜蜜變成了欺騙,買了15萬元的鑽戒,最後竟分手收場。在台北市擔任公務員的陳姓男子和王姓女子,兩人今年3月在交友網站認識相戀,3個月後,男方買了婚戒求婚,兩人在餐廳裡決定攜手走向婚姻,但沒想到不到1個月,雙方竟大吵分手,陳姓男子認為自己人財兩失,提出詐欺告訴。
  檢方調查發現,兩人的確有交往事實,王姓女子並沒有詐欺犯意,是因為雙方意見不合釀分手,女方也在事後退回鑽戒,處分不起訴,真實人生沒有廣告的浪漫,王姓女子最後還是得不到女人幸福的眼淚。

法律教室:

因為感情而為金額上的給付,實務上,基於個人對財產權自由處分精神,法律不加以過問,但究竟為感情上心甘情願的付出還是利用感情詐財,往往無法清晰劃分,感情金錢上的糾紛,到了法院總是無法被當作是詐欺罪看待,畢竟詐欺罪的成立要有相當的證據資料,而不是憑當事人之一方主張。

詐欺罪乃行為人出於不法之獲利意圖,以詐欺之手段,而騙取他人之財物或財產利益,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失,故詐欺罪所保護之法益限於財產法益。本案例中,陳姓男子和王姓女子,兩人交往3個月,感情相當好決定閃婚,在求婚成功後,男子送上鑽戒以表深厚感情,豈料1個月後兩人一場爭執就打碎了這個美夢。經查,兩人確實有交往事實,分手原因係因兩人不合,而女方亦退回鑽戒表明不嫁,檢察官審酌難認王女有施用詐術,且就算雙方分手後,王女沒將財物歸還陳男,應屬民事糾葛,不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因此將王女處分不起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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