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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憂鬱夫襲妻 搶2幼女失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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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5 00:54: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憂鬱夫襲妻 搶2幼女失聯

  失業的李姓男子正與妻打離婚官司,前天南下高雄的岳家,欲偷偷帶走2名幼女,被妻阻攔,李男竟用防狼噴霧劑噴妻的雙眼,駕車載走女兒;因李患有重度憂鬱症,警方擔心2幼女的安全,正全力追查下落。
  林園警分局調查,35歲李男與妻的離婚官司明天開庭,前天下午他從桃園縣住處,南下大寮區的岳家,表示要探視5歲和3歲的幼女,岳家不疑,讓他與女兒相處。
  李與2幼女看似相處融洽,說說笑笑,到晚上,卻趁岳家不注意,偷偷把她們帶到車上,但妻發現趨前阻止,「你幹什麼?不能帶走她們!」但李竟掏出預藏的防狼噴霧劑,對準妻的雙眼噴去,妻睜不開眼睛無力阻止,李得以載走2幼女。
  焦急的李妻向大寮分駐所報案,指出李男長期失業,罹患重度憂鬱症,且有暴力傾向,可能擔心法官將監護權判給妻子,才強行帶走女兒;家屬擔心他情緒不穩定,會對孩子做出不利的行為,央求警方儘速尋獲小孩。

法律教室:

一般想要離婚夫婦為爭奪小孩子監護權或為報復另一半,通常都會把小孩子帶走、藏起來或禁止、妨礙另一半探視小孩等等,然一般人都會忽略刑法上的和誘罪及略誘罪的問題,和誘罪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罪刑法第241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就法規言,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在本案中李男擅自帶離2名幼女,侵犯李妻行使親權之權利時,即觸犯「略誘罪」。但若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01條有明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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