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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教養] 從法律觀點看父母的職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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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7 10:23: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父慈子孝是天經地義的事,在法律上也有明確的條文規範父母的權利義務。當父母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有失職情況時,不但會被剝奪親權,嚴重的話,還要負刑事責任。

(一)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養責任

  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未成年人係指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而言。

(二)親權濫用的後果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三)兒童保護工作人人有責

  孩子是父母心中永遠的寶貝,政府重視兒童保護的重要性,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兒童福利法。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行乞。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強迫兒童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其他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當父母或監護人有以上虐待兒童行為時,任何人都有檢舉的權利,希望您能成為孩子的守護神,共同為兒童保護工作盡一分心力。

兒童保護專線(02)2704-8585(惡欺凌時保護保護)

(四)重視香菸、毒品泛濫的嚴重性,禁止子女接觸

  吸菸對人體的傷害是無庸置疑的,以呼吸系統為例,吸菸者容易罹患感冒,運動、活動時較易喘不過氣,以後導致肺癌、肺氣腫的機率自然較多。父母應以身作則,避免抽菸,以防止孩子受到二手菸害,並指導孩子不要吸菸。(可參考菸害防制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目前國內吸食安非他命、海洛因人口增加,年齡有下降趨勢,為了子女身心之健康,身為父母者,不但要拒絕毒品的誘惑,並要時時注意子女之行為,以免孩子因好奇或受他人引誘吸食安毒,造成終身遺憾。父母如知悉子女有吸食安非他命、海洛因等行為而不禁止,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會被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因此“向毒品說不”是大家共同的責任。

(五)禁止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照顧

  十二歲以下之兒童,自我照顧能力差,父母須隨時注意子女之安全,如任令兒童單獨在家中,法律是不容許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獨處或由不適當人代為照顧。如果違反上開規定,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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