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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0 00:39: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民社會中的公權力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力的人。第四誡說明行使權力者,以及那由公權力受益者的責任。

公權力的義務
凡執行權力的人,應視之為一種服務。「誰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瑪20:26)。在倫理上,行使權力的標準應是來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物件。沒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訂違反人的尊嚴和自然律的事宜。

權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使眾人更容易地運用自由和負起責任。當權者應明智地實行「分配的正義」,要依據每個人的需要和貢獻,同時顧及彼此間的融洽和安寧。他們應該小心提防,勿使他們採用的規則和措施,導致個人的利益違反團體的利益。

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與公民資格相連的政治權利,可以,而且應該給與人民。如果沒有合法和恰當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該項權利。行使政治權利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和全人類的公益。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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