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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1 00:48: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合法的自衛

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

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因為人應該保衛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維護社會的公益,就要令不義的侵犯者喪失危害他人的能力。基於這種理由,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退進攻者,甚至訴諸武力。

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保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假設有罪一方的身分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者之害。

如果非殺傷性的方法足以維護人們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權者只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

事實上,今日由於國家具有各種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似乎犯罪者不再得逞,而不至於決定性地剝奪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絕對必須處決罪犯的個案就「十分罕見,即使並未完全絕跡」。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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