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0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其他] 墮胎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4-12-11 00:49: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墮胎

人的生命,自受孕的開始,就應該絕對的受到尊重和保護。人自開始存在的一刻,作為一個人的所有的權利就應該受到承認,無辜者對生命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便是其中之一。
我還沒有在母腹內形成你以前,我已認識了你;在你還沒有出離母胎以前,我已祝聖了你(耶1:5)。

我何時在暗中構形,我何時在母胎造成,我的骨骸全知情 (詠139:15)。
自第一世紀,教會就對所有人工引發的墮胎,認定其為道德的邪惡。這教導沒有改變過,也是不可改變的。直接墮胎,就是不論以此行動為目的或方法,嚴重地違反道德律:
不可以墮胎殺害胚胎,不可致新生嬰孩於死地。

生命之主天主,曾將保存生命的卓絕任務,委託於人,並令人以相稱人性尊嚴的方式,完成這任務。故此,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所有無辜者對個人生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公民社會及其立法的構成因素:

「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受到公民社會和政府的承認和尊重。這些人權不取決於個人,不取決於父母,也不是來自社會和國家的施予;人權乃屬於人的本性,寓於個人之內,源自使他開始存在的創造行動。在這些基本權利中,應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個人對生命的權利和對身體完整的權利」。

「當一條成文的法律,從立法所應給予的保障中,剔除某種人時,這時,國家就否定了在法律前眾人的平等。當國家不為全體公民,尤其那些最弱小者的權利出力服務時,則法治國家在基礎上便受到威脅……。因此,既然要確保嬰兒自受孕之始應享有的尊重和保障,對所有故意侵犯其權利者,法律應制定相當的刑罰」。

胚胎既然在成孕之始已被視為人,那麽就應盡其所能,使胚胎的完整性受到保護。胚胎也該受到照顧和治療,如其他的人一樣。

產前診斷在倫理上是許可的,「只要尊重人的胚胎和胎兒的生命和完整,並為了維護或治療個體的目的……。如果預料診斷的結果會引起墮胎的可能,這與道德律有嚴重的觸。一個診斷不應等於一次死亡的裁決」。

「只要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不給胚胎引起過度的危險,加於胚胎的治療措施應視為許可的,這是為了使胚胎獲得痊癒,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為了胚胎個體的繼續生存」。
「培養人的胚胎,作為可利用的生物原料,是不道德的」。

「有些干預染色體或遺傳基因的嘗試不是為了治療,而是企圖依照性別或其他預設的品質,作人種選擇的生產。這類操縱乃違反人位格的尊嚴、人的完整性和人的獨一無二和不可重複的身分」。

來源:天主教在線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5-1 20:1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